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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有啥政策?

■黄惠运  刘智艺
2012年11月27日10: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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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同样分田,由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耕种

1930年3月25日颁布的闽西《土地法令》规定:旅外不在本乡者,本身不分田,“但红军、赤卫队及以革命为职业者例外”。死亡者将其本身之田收回,“但为革命而死亡,依照士兵优待条例,准其家属再耕三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62、63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权推翻帝国主义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60页。)《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3条规定:“红军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务,准给长假的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4页。) 193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524页。)

红军及其家属分得的田由政府组织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耕种。耕田队在井冈山时期就有,劳动互助社是由耕田队发展而来的。1930年9月28日,赣西南特委工作报告指出:“对于红军的家属,特别优待,如替红军家属割禾耕田,对此项工作每有严格通告,下级有相当的执行,这是扩大红军的主要推动,使红军无后顾之扰,无家庭的牵制,增加红军前方兵士的作战勇气。”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6—327页。)《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年间的工作报告》记载:“兴国、赣县、万太、永丰、于都、宁都、胜利、公略等县的报告,在这些县所属的大部分地方……群众为支援红军家属而进行劳动,多者六个劳动日,少者四个劳动日。”“在军区政治部和胜利县各地的群众都曾动员了全部人手,帮助红军家属收割。”(《红色中华》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在上杭县才溪乡,以乡为单位组织了拥护红军委员会,以区为单位统计分配劳动工,劳动比较困难的就多派劳动工补助。“尤其是在春耕夏耕秋收忙的时候,还组织了耕田队(每十人为一组)和帮助红军家属栽植割禾等。他们不但自己带饭包,加速工作速度,而且自己带应用工具——犁、耙、锄头、镰刀、粪箕……等。”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在兴国县长冈乡,“一、凡是红军家属的田,均以村为单位指定了耕田队、模范耕田队负担耕种好了。二、全乡的儿童团组织了四个肥料队,捡粪铲草皮,供给红军家属的肥料,还建立了四个肥料屋,都是由肥料队负责。三、以乡为单位的儿童组织养牛队帮助红军家属照顾耕牛。又将大的儿童和老同志组织了看水队,替红军家属看田中的水,没有耕牛的红属,除由犁牛合作社供给外,私人的耕牛也来帮助红军家属耕耙” (肖正冈:《兴国长冈乡优待红军家属的优点》,《红色中华》第189期,1934年5月16日。)。

(四)实行“优待红军工作日”与“共产党礼拜六”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5条规定:为要执行红军优待条例起见,特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1932年3月15日,中共江西省委决议:“各级党团部要立即执行共产党礼拜六,省委工作同志即马上实行共产党礼拜六,替省委所在地的红军家属耕田作事。”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372页。)据《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年间的工作报告》,江西“省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耕田队从上半年的插秧到秋收,每星期替红军家属耕作一天”(《红色中华》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兴国县县委规定了星期六为机关干部、学生优属劳动日,已形成制度,做到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福建苏区亦实行了“优红礼拜六”,上杭县才溪乡的党团员不仅自己去做礼拜六,而且还领导群众去做。“对于报了名的新战士,则帮助他们做冲锋劳动工,每个新战士可得十余工,至少数工。做礼拜六的冲锋工作时都成群结队持旗唱歌,多么热闹和有趣。”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责编:孙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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