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上的优待
其一,接济红军家属生活。据1932年11月《江西省苏报告》载:“红军家属如没有油盐柴米及药费等,大部份是接济了的(如兴、万、永等县),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谷米和衣服物件等也分给了他们。”“红军家属没有柴米和水的,群众搬柴米挑水送给他们(宁都等地群众),或帮助他们设法借贷。”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39、240页。)在上杭县才溪乡,“甚至红军家属没有男人的,离村子远的,每晚还派妇女去陪她睡觉。红军家属有病的,有人代请医买药、喂猪鸡、看护老人小孩”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其二,红军本人及家属免纳捐税与房租。《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据《江西省苏报告》:“红军家属无劳动力的子女姊妹父母及其本身,概行免纳土地税。”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40页。)
其三,享有减价购物及优先购买权利。《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8条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得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一文中写道:“村社、乡社时,社员及红属买货,每千文减五十,即百分之五。” (《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05页。)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红军家属到合作社去买东西,比群众更便宜十分之二,而且合作社将要卖完的东西,红军家属可以先买得到,并且可以赊,每毫可以取回一个铜片。青黄不接无米吃的时候,各乡粮食调剂局都把米先借给红军家属,然后才及其他。公田公牛以及其他公家东西,红军家属有优先使用权”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1933年12月28日通过的《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扩大红军与地方武装问题决议案》强调:“各种合作社应该真正实行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将一切日常需用物品减价百分之四(红军家属社员百分之七),并优先卖给红军家属,并注意红军家属的信用借贷合作社及红军公田。”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715页。)
其四,享受医疗、交通、娱乐、读书与通信优待。1930年3月25日,闽西《优待士兵条例》规定:“士兵伤病医药费由公家供给,按照伤病轻重酌量增减。”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78页。)在闽西苏区,“红属看病,药价减二成” 才溪乡纪念馆提供的调查材料,1975年7月。)。《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9条规定:“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第10条规定:“一切戏场,每月须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第11条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用费。”第15条规定:“红军与家属通信,由直属机关盖章,不贴邮票可寄回家,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中,则由当地政府盖章,亦不贴邮票,可寄到红军机关中转发,各级政府及红军机关应切实负责。”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596页。)
(六)发给红军家属光荣牌和优待证,建立与红军家属的联系制度
兴国县的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有数区给了红军家属光荣牌,普遍发给优待证”。《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扩大红军与地方武装问题决议案》提出:“对红军家属应给以光荣牌和优待证。”《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要求:“红军总政治部及军区政治部经常的将红军胜利及前方战士英勇战斗的消息介绍给红军家属知道,有组织的派遣红军战士代表到后方各地向红军家属做报告,建立联系制度,兴奋和安慰他们,同样,政府各级优待红军家属管理机关应组织红军家属代表经过红军政治部派到前方部队中去报告他们受优待的情形,慰劳和鼓励前方战士,总政治部更应指导和帮助前方红军战士与其家属的通信。”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708、715、7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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