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党史频道

解密: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有啥政策?

■黄惠运  刘智艺
2012年11月27日10: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二、抚恤红军伤员、烈士及其家属

首先,成立抚恤机构。《红军抚恤条例》规定:组织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并以军区或军为单位,组织各抚恤委员会,“定名为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军区或第○军分会”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7页。)。1932年1月27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成立,决定该会当下的工作是:调查分散各地残废战士姓名;调查红军战士的家属住址及家庭状况;调查红军历次战役的死亡战士,等等。

其次,规定抚恤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供给医疗费。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因伤病必须休养时,送到红军医院医治或红军休养所休养,其一切费用由国家供给,其生活费应较红军生活费增多二分之一;因工作关系,不能到医院医治或休养所休养者,除由医生诊治外,“仍须给以医药补助费,一般的每月不能超过十元,以恢复其健康为度,此种补助费之发给与多少,由抚恤委员会决定”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8页。)。

2.死亡抚恤。《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凡死亡战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汇集公布;死亡战士之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殓,并立纪念碑。 (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6页。)

3.家属抚恤。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的优待办法是:“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十八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6页。)

4.颁发抚恤证书。《红军抚恤条例》规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应制定患病休养证书、残废证书、死亡烈士证书,“上列各种证书,除死亡烈士证书给其家属外,其余皆发给本人,且限于本人有效”。“以每年一月为发给抚恤金与发给各项证书期间,各项证书,皆五年交换一次。”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600页。)

(责编:孙琳、王新玲)


相关专题
· 期刊选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