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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有啥政策?

■黄惠运  刘智艺
2012年11月27日10: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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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军的社会安置

中央苏区红军的社会安置有休养安置、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三种方式。

休养安置。主要是在军队设立卫生队,在地方设立休养所,安置红军伤病员,伤病员痊愈后不必回部队而留在地方武装工作。闽西《优待士兵条例》规定:乡村中遇有伤病兵过境,政府应特别招待抬送;残废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 (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78页。)1930年7月22日,赣西南特委负责人刘作抚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写道:“后方医院赣西有三处,第一东固后方医院,伤兵约百余人,医药充分,医师缺乏,伤兵生活颇好,亦安于医院。第二处在永新(不在县城),约有伤兵二百余人,医药充分,医师缺乏,伤兵生活颇好,亦安于医院。第三处延福,医药缺乏,伤兵生活颇好,因延福在三四五几个月中均在武装斗争中,常使伤兵恐怖。伤兵的生活都特别优待,各处政权及群众组织均随时派人去慰劳,一般伤兵士兵也感觉快乐,只有恐怖反军进攻常在一般士兵心里存在,尤其是延福,但均未被敌攻击,因敌也不知,而在敌将到时也特别有准备,所以后方医院都安全。”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241页。)

退役安置。一是照顾公伤残疾。《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在时每年至少50元大洋。”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596页。) 1932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规定:“残废抚恤:因参加革命战争或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以致发至其本人老死而止。” (转引自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7页。)二是优待退伍军人。1932年5月,《江西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对扩大红军的决议》提出:“对残废退伍的红军同志,地方政府要特别优待,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并经常不断的教育,如发现不好行为,须加以说服纠正。”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612页。)

退休安置。《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继续服务者,应得特别优待。”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红军抚恤条例》规定:其补助的数目“应按照当时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每年不得少至三十元,又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除给以红军应有生活费外,应另给优待费,每年至少二十四元”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7—598页。)。

(责编:孙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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