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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私营银行业社会主义改造

陈 凯
2013年02月05日16:3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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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银行业通过公私合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随即发出全党保证实现《决定》的《通知》。涉及金融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统一全国现金管理,规定国家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存入私人行庄(实际上是重申1948年的《指示》),这就意味着私营银行被切断了一条有着巨大金额的对公的业务渠道。由于全国认真贯彻执行《决定》,4月起,物价虽仍有小的波动,但已制止了大幅上涨,稳定了整个经济局势。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49年6月,在《平津金融接管经验初步总结》中指出,“公私合营之金融企业(如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四明银行等)则可由我派员监理继续营业,监理的任务是掌握其财产、监督其业务,使其业务经营符合我之需要,成为我之儿女银行”。这是对银行业“公私合营”概念最早的提出和所作的形象比喻。

此前,已实行“监理”或派驻“特派员”的上述原官商合办银行,至1949年 9月后,进一步实行派公股代表重组银行新的董事会(如新华)或临时董事会(如实业及四明),或行务委员会(如通商),正式明确改组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银行。这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也由此获得了国家银行较多的指导和支持,显示了公私合营的优势,从而使它们成为联系、团结私营金融业的桥梁,吸引整个银行业实现公私合营,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的示范样板。

在天津,获解放的当年9月、11月,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组织了包括12家私营银行的第一、二两个“联合银团”实行业务联合经营(后又组织了私营钱庄联合银团),以便集中资金力量,更好地支持生产事业的发展。在上海,则是于9月从创建“联合放款处”入手,开展联合经营,几乎所有银行、钱庄悉数参加。其他城市也陆续建立了“联合放款处”,开展业务,尔后也转变为“联合银团”。

1950年3月,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会议指出私人行庄本身资金虽不很大,但与私人工商业有“密切广泛联系”;行庄投机性虽大,但过早过多地取消,将会使游资转入地下,“更加隐蔽分散,不便管理”。“除积极地发展我国家银行业务与其竞争外,必须加强金管工作,继续进行严格管理,以制止投机”。并具体提出增加其存款准备金,吸收其“再存款”;肯定了组织银团联合贷放,由国家银行“渗入少量资金,从内部进行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逐步淘汰等措施。

1950年5月,中财委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研究调整工商业的公私关系问题。提出私人银行、钱庄仍可保留,但营业范围要有所限制;国家银行可与之联合放款。

同年8月,在中央统一财经工作、有效制止通货膨胀、物价趋于稳定的状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这次会议对私营银行业的未来,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会议依据中央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研究调整“三大关系”,即金融业与工商业关系,金融业的公私关系,以及金融业的劳资关系,目的是使金融业更好地扶持工商业的发展。《人民日报》为此专门发表了题为《银钱业的新方向》的社论,指出这一行业大部分是依靠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资本,追求投机利润,在长期的通货膨胀、人民困苦的情况下,畸形发展起来的。当全国财经统一、通货稳定后,暴露了它们虚假繁荣的危机。京、津、沪等七市的银钱业446户,倒闭了233户,占52%。国家银行应领导、团结公私力量,共同发展,私营银钱业应努力改造自己,彻底抛弃谋求暴利的经营方式和优厚待遇,在扶持工商业中自求发展。

(责编:孙琳、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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