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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私营银行业社会主义改造

陈 凯
2013年02月05日16:3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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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委在此次会议后向中央的《综合报告》中称,私营行庄困难很大,“大银行要求最多,除要求调整公私关系外,还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呆账和赤字,要求公私合营,要求公布银行的编制和待遇标准,以便裁员减薪”。《综合报告》指出,现国家银行已控制存款90%,放款97.7%,“取得了巩固的领导地位”。此时,“私营行庄自觉地要求我们领导,所以改造和运用它们的条件,可以说已经成熟”。会议认为,“联营、合并是金融业进一步集中力量的良好方式……可以增加实力,提高信誉,克服困难,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国家银行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我们的方针应该是:“鼓励它们积极扶植工商业,其任务是扶植生产,沟通城乡,内外交流,吸收侨汇,促进资金回流”。这样,它们“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劳资关系方面问题相当突出,“银行职工多为小资产阶级,缺乏工人阶级为长远利益牺牲暂时利益的决心”,资本家“畏首畏尾,表现软弱”,因而使裁员减薪问题未能获得解决。有资料显示,北京某银行职员月薪184万,相当于国家银行总行行长的收入;银行工友月薪也有140万至150万之多,高于国家银行处长的工薪,年终还有双薪、奖金,这种高薪酬已成为“极严重的问题”。然而,联席会议结束后的半年来,银行业务虽有所开展,但“自我整顿改造方面成绩很少”,开支规模、工薪标准,并未改变;甚至以变卖外汇,出售房地产来弥补亏损。有关人士指出,私营银行业已到了“下最大决心,彻底改造”的时候了。

在对私营金融业继续贯彻“团结、领导、运用、改造”方针的指导下,银行业加快了联营、联管、公私合营的步伐。在新华等四家银行第一批实行了公私合营之后,1950年5月,又有建业银行获准合营(因查明创办时有中共地下党员龚饮冰以革命公款参股),遂称为公私合营银行的“新五行”;1951年1月,成立联合总管理处,实行联营联管。到5月,“新五行”在全国26个城市设有105个分支机构,员工3600余人,决定进一步团结合作。经人民银行核准,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权益下,派代表组成联合董事会,董事长由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胡景兼任;并建立联合总管理处,主任由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兼任。它标志着公私合营银行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银行业从组建“银团”入手,实行“联营”,这一步骤为而后走向公私合营,奠定了基础。前述1949年9月、11月,天津的两个银团,至1950年5月,人民银行同它们签订“业务联系合同”,任务是“协助银行业银团大量吸收存款及有计划的将资金用于有益国计民生之生产事业”。如1950年5、6月间,就曾贷款给永利化学、耀华玻璃、中天电机三家大厂60亿元;1951年6月,贷给天津、宁河二县农业60亿元。上海则是从成立“联合放款处”入手,实行业务合作。1950年7月后,陆续创建了四个联营集团,它不但可发挥集体力量,减少不必要的盲目竞争,并且能获得人民银行的指导和帮助。北京、武汉、杭州、无锡等地各银行也先后采取同样做法。而实行“联营”、“联管”则为逐步走向“合并”创造了条件。

实行银行业公私合营,已是大势所趋。在第一批新华等银行实行公私合营的带动与实行了联营的基础上,先是1950年9月上海、久安申请公私合营获准;尔后,浙江兴业、国华、和成、聚兴诚等6行先后加入公私合营的“新五行”。号称“北五行”的金城、盐业、大陆、中南、联合(原四行储蓄会),在天津宣布联营不久,也申请并获准公私合营。

1951年5月,人民银行发出规定各分支行与合营银行《联系事项及办法的指示》,主要是解决合营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应受其总管理处和当地人民银行双重领导问题。此时,国家银行已“控制私人存款经常在80%以上,居压倒的优势”,当时曾有过把合营银行“逐渐改造成工商银行(当年只有人民银行,还没有今天所说的工商银行)性质的专业银行,成为国家银行开展私人业务助手”的考虑,但未能落实。10月,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对合营银行领导问题的指示》,关键词是加强业务领导,一方面加强运用其资金,按国家财政经济的需要,服务于工商业;另一方面给予必要的“让利”,保证其合法利润。

(责编:孙琳、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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