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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任统战部长李维汉(上)【3】

叶学贤

2014年04月09日10:1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创议者和坚决贯彻执行者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少数民族工作都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李维汉担任统战部长后在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早在中国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对新中国成立后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过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旁征博引,系统地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实施的原则和意义,认为,一个国家“采用那一种形式,或者那几种形式,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特别是民族关系的特点来决定”。根据中国历史和民族关系的特点,建议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他提出:“不论是马克思或者列宁,都从来没有要求各个国家脱离自己的具体条件,一律采取什么具体制度”。苏联和中国革命胜利以后,由于两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苏联采取了联邦制,中国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为什么苏联采用联邦制,而中国不能采用联邦制,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呢?对此,李维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比较。根据分析,李维汉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出路是: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外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民族独立;对内消灭民族压迫制度,在各民族一切权力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各民族人民自愿联合的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同时他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自治地方制。毛泽东采纳了他的这个意见。随后,中共中央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确定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并且列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基本制度。

1951年12月,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报告》首次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下了明确的定义:“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这为民族区域自治规定了正确的方向。

为了加快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会后,李维汉又主持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主席毛泽东明令颁布实施。《纲要》对建立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地方领导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民族问题的立法,对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这些原则在32年后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得到了体现,这是李维汉在民族立法方面的首创之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立阶段,李维汉不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亲自参与5个自治区的筹建工作,慎重确定方案。例如1956年广西成立自治区时,一部分人主张以经济文化落后壮族聚居的桂西山区建立自治区,满足广大壮族人民政治上当家作主的要求,桂东主要是汉族聚居区,历史上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仍然保留广西省的建制。为帮助选择最佳方案,李维汉亲临广西进行调查研究,对广西的历史经济与民族发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合的方案好处更多”,“更符合民族团结合作的方案”,更有利于广西各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广西各族各界人士经充分的协商,采纳了李维汉的建议,选择了合的方案,50年多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伟大发展和取得的成就证明,这种既考虑政治因素又考虑经济因素的合的方案是完全正确的。

1952年,李维汉在总结建国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纲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从50年代中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毫无例外地影响到民族工作方面,自然地对民族区域自治发生了重要影响。李维汉针对当时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连续发表文章和讲话,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特点,指明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必然性和长期性。

1983年11月,李维汉根据一些满族干部和群众的要求,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了《关子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的长信。当时李维汉住在医院里,有时还要用氧气,工作十几分钟就要休息一会儿,但他坚持不懈,花十几天时间写了近2000字的提纲。李维汉认为,满族自治问题过去没有解决好同他关系较多,深感对这个问题欠了账,他是以还账的心情写这封信的。他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历史的具体情况,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看法,供中央参考。当时中央正忙于其他重要工作,没来得及处理这件事。到1985年和1986年,国务院批准在辽宁、河北两省先后建立了5个满族自治县,李维汉晚年十分关心的满族自治问题得到了适当解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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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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