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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货币斗争研究【3】

王明前

2016年02月03日15:2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对法币由利用到限制

法币作为当时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对于边区来说属于法定货币。从维护统一战线的角度看,边区本应维护法币的法定地位。但是,由于各抗日根据地与国民政府直接统治的大后方地理上长期隔绝,孤悬敌后,具有实际上的经济独立性,加之一方面国民政府为应付战时财政危机而推行通货膨胀政策,法币不断贬值,另一方面,日伪在推行伪币的同时也通过向边区输出贬值的法币从边区抢购粮食、土产,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币被日伪大量挤兑到边区,使得边区金融环境更加恶化。因此,边区政府在原则上宣布保护法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又被迫调整政策,转而向外推出法币。

边区为确立边区币的本位地位,对法币采取与外汇等同的态度处理并加以保护。边区财经办事处总结到:“使用外汇要有统一计划,公家机关、商店使用,必须经过一定领导机关之批准。”私人手中外汇可以通过交易所吸收,而且“交易所应在接近边境出入口繁盛之城镇设立”。(《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29页。)1941年7月颁布的晋冀豫区保护法币条例规定,携带法币出境须有证明文件,10元至200元须县政府或县贸易局证明;200至500元须专员公署或贸易分局证明;500元以上须联办、主任公署或贸易总局证明。(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4页。)1942年9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办法,要求“本区一切交易、往来、收支公款,均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行使法币时须向冀南银行分行或其委托之代办机关兑换冀钞后,始得行使”。携带法币进出边区须要领取相关证明:过境须向边境稽征所或区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证明文件;出境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证明文件;如系存储除向上述单位登记领取证明外,还须向当地县政府登记以资保护。(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9页。)

但是,由于国民党当局的恶性通胀政策导致法币不断贬值,边区不得不对保护法币的政策有所调整。1941年4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冀太联办就发出指示,认为由于日伪对华北法币“用超经济的手段贬低法币价值”,并“排挤旧破法币推入我根据地,吸收物资,捣乱金融,破坏冀钞”,加之由于日寇受到英、美、澳的部分禁运,“敌人夺取外汇的作用减少,可能利用法币掠夺我根据地之物资与破坏我抗日根据地的本位币”,因此边区应改变对法币大量吸收作为冀钞基金的保护政策,转为“加强限制其流通,除向政府交纳税款,向银行交易等公营事业兑使外,其他〔必〕须绝对严禁其行使”。为此必须严厉禁止使用法币,严控折价兑收破旧法币,特别要“明确的纠正以法币为冀钞基金的观点,要着重的指出冀钞,系以全区的生产品与全区总收入及硬币与生金银为基金”。(《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38、839页。)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面对日寇向抗日根据地排挤法币的严峻局面,1942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部分析道:“敌人可能以大批法币用各种手段向我根据地抛出,吸收我资源,捣乱我金融,同时敌人为了应付战争,在敌占区可能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今后伪币的购买力也必然日趋下降,这对于我们边币也会发生同样的影响。”为此中央要求各根据地“建立独立的与统一的金融制度,以维护根据地的资源,财政上应努力发展私人经济特别是农业,以其税收收入来解决财政问题,不要依靠发行钞票为主要来源”,通过发展生产丰裕财源。同时中央要求各根据地对外贸实行管制,“尽量作到以货易货,有计划的管理主要贸易,以剩余生产品,换进缺少的或不足的必需品”,尽力实现自给自足。中央对华北根据地的金融形势持乐观态度,认为:“边币的信用相当高,法币的信用反而逐渐下降”,因此在与敌占区贸易时,“可使边币与伪币暗中联系,采取以货易货办法进行之,完全不用法币是没有问题的”。为防止日伪把过去囤积的法币投入根据地吸收资源和扰乱金融秩序,中央建议各根据地应主动出击,“在各主要地区附近压低其价格,以边币换吸一部分,乘机使边币流通范围向外扩展”。如法币已侵入根据地,则“应相机贬值收回,以免侵犯我边币之流通”。(《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7—718页。) 冀南银行1942年8月也鉴于日伪驱逐法币导致法币价值日益下降,“估计对抗钞本币比价差额,可能由五、六折转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势”,首先,要求“目前太行区各地分行一般的应停止无原则的大量兑收”,如商民确系用于工商活动或维持生计,须区以上政府或各级工商局开具证明,酌量兑换;其次,要求在兑收法币时应暂时以标有地点的新法币为标准;再次,要求太行、太岳二区1942年应分期渐次压低法币折扣至五折以下;最后,要求各分行多兑收之法币绝不应长期保存,而应积极寻找出路外销,如“阳邑、任村等地分行现存外汇可按接近黑市价格,全部拨售给工商局转总局去支配应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7—858页。)1942年9月,边区政府号召各级政府财政经济机关及商民不得私自收受或兑换法币,只有冀南银行有权办理兑换业务。鉴于“整个经济形势的转变,必使法币价格日益下降,法币对各地地方本币都会逐渐发生差额,估计对我冀钞比价可能由五、六折转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势”,边区政府一方面“原则上首先要严格兑收,继续设法制造法币差额,有原则的规定手续,酌量少数兑收”,另一方面“积极调查寻求在本区外法币的出路用途,待法币价值更跌或压至最低的时机,才可大量吸收兑换,将法币推销排挤出境”。边区政府特别提出应该借1942年秋收后出口兴旺时期,将阳邑、任村各分行现存外汇即法币,按接近黑市价格拨售给工商局支配用于法币斗争。(《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3、744页。)1942年10月,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各区,“立即开始在一、五、六三个分区降低外汇法价”。(《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9页。)边区政府还严格外汇管理办法,对持外汇输出特种出口货者,由工商局发给外汇登记通知书,再向银行登记,经银行审查货值后具保,再向工商局领取出口凭单。除此之外,“不论公私商民人等,需要使用外汇票据时,须一律事先依法向管理局领取入口货物凭单,持向外汇交易所购买外汇”。(《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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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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