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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货币斗争研究

王明前

2016年02月03日15:2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的文献》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货币斗争是晋冀鲁豫边区金融工作的重心,物价稳定工作又是货币斗争的焦点。边区领导层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举的方式,不仅有效维护了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而且通过使用强制行政手段直接挤压和利用伪币的地区差价间接压缩的方法,严厉打击了伪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边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改变了保护法币的政策,转而向外推出法币,从而稳定了边区的金融秩序。除行政手段外,边区还采取了有效的经济斗争手段,将战略物资粮食和山货等农产品与根据地本位货币直接挂钩,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在解决物价波动问题的实践中,边区逐渐认识到贸易管制与市场流通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在调节货币流通量、打破根据地内部贸易壁垒、通过专卖调节粮价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灵活措施,有效稳定了物价。

[关键词]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货币斗争;贸易统制;稳定物价

史学界对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对金融货币史的研究也多有创见。但是,略显遗憾的是,目前对边区金融的研究,或流于对历史事件的一般概述,史料基础薄弱,缺乏微观的区域经济特点分析;或专注于某一环节的探讨,缺乏宏观的时代整体结构把握,所以这一课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注意到,边区的金融工作,在与日伪顽敌人斗争的复杂环境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举,以边区粮食和土产为斗争工具,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在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的基础上,有效稳定了物价。因此,货币斗争成为边区金融工作的重心,稳定物价工作又成为货币斗争的焦点。本文拟以八路军总部和一二九师师部驻地太行区(晋冀豫区)为重点,考察边区的货币斗争,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认知。

确立边区本位币的斗争

(一)确立与维护边区货币本位的努力

日寇殖民主义的贸易和货币政策给边区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寇通过吸收法币套取外汇基金,破坏中国抗战的

国际金融信用。同时,日寇出于其殖民统治和侵略战争的需要,在沦陷区推行贸易统制政策。“到1938年夏季止,敌寇在华北各占领的大城市里已建立起它统治的秩序,比较大的民族工业已被它掌握,大部分已完全没收,因而它掌握了大量的重要商品。”贸易方面,“日本三井三菱财阀的几个重要公司已更大规模地掌握了城市的大商人为它吸收物资、推销仇货”。货币政策方面,日寇“打击法币,套取外汇,它企图把华北的对外贸易完全垄断在日寇的几个财阀手里,借此可以推行‘日圆集团’的新货币伪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券’”。(山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2—973页。)与沦陷区的经济统制政策同步,日寇加紧了对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掠夺与破坏。由于日伪方面占据中国主要工商业城市,得以利用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上的客观优势,因此他们妄图垄断对太行山区的山货贸易,“以产量工业品到根据地来吸收廉价的土产”。许多奸商“更加发展了‘在入口外来品上赚钱’的作法,对出口上赔的钱也加到外来品的利润计算上了”。(《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第979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币作为外汇的职能丧失,日寇遂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大量抛出法币以套取战略物资,仅1943年春流入冀鲁豫边区的法币即达1万元(1万元,原文如此,有误,应为1万万元。参见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517页。)以上。

晋冀鲁豫边区各级党和政府,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努力扭转金融领域的混乱局面。其中,尽快确立边区货币的金融本位地位便成为当务之急。边区领导层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举的方针,打击日伪对边区的金融侵蚀和破坏,有效维护了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

边区四个战略区中,太行区(晋冀豫区),由于是八路军总部和北方局驻地,所以战略地位最为重要,其经济政策也具有典型意义。太行区推出各种切实措施,以行政强制力确立边区货币冀南钞的本位地位。冀南太行联合办事处于1941年2月以行政力量统一货币,宣布:“凡本区内一切贸易,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币,不得再以法币、银币交易施行。”(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711页。)1943年2月召开的太行分局高干会议,要求“在游击区敌占区建立兑换所,发展敌占区以我为本位的钱条,这是变相的把冀钞打入到敌占区去”,特别是“利用商人里的革命两面派,在某些据点里也可实行汇兑”。(太行革命根据地史编委会编《财政经济建设》(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6页。)1945年4月召开的太行区工商总局、银行扩大会议,确定了货币的发行量应根据人民消费量来计算的原则。(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1),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121页。)

边区政府鼓励人民用铜圆、制钱兑换冀钞,支持边币本位的确立。冀太联办于1940年

月发布保护白银禁止使用银币办法,将维护冀钞本币与吸收金银作准备金相结合。办法规定:“凡本区内一切交易,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币,不得再以银币及白银交易流通”,并命令“凡民间保藏之银币及白银,应依中央之规定,自动持向各级政府或冀南银行兑换冀钞保存行使”。(《冀南银行》(1),第185页。)1943年4月公布的边区保护铜圆制钱兑换冀钞办法,要求各县“收兑及没收之铜圆、制钱、废铜等,须随时解缴专署金库,并依次送交总金库保管”。(《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21页。) 1945年5月,太行区工商总局通令:“今后内地白银之买卖,一律由银行经手,凡持有边府、总部、专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绍,委托银行,方可代其收买,其价格可由委托人自定。所有其他一切公私商店、机关团体均不得私自进行白银买卖。”白银出口则必须携带太行区银行统一的出口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67页。)1945年5月,冀南银行太行区行和工商总局联合通令禁止私自买卖白银,规定:“内地白银之买卖,一律由银行经手,凡持有边府、总部、专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绍,委托银行,方可代其收买。”(《冀南银行》(1),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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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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