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紅軍戰士及其家屬同樣分田,由耕田隊與勞動互助社幫助耕種
1930年3月25日頒布的閩西《土地法令》規定:旅外不在本鄉者,本身不分田,“但紅軍、赤衛隊及以革命為職業者例外”。死亡者將其本身之田收回,“但為革命而死亡,依照士兵優待條例,准其家屬再耕三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62、63頁。)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規定:“紅軍是擁護蘇維埃政權推翻帝國主義的先進戰士,無論其本地是否建立蘇維埃或尚為反動統治,均須分得土地,由蘇維埃政府設法替他耕種。”(《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460頁。)《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3條規定:“紅軍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務,准給長假的准由紅軍公田內分配土地給他耕種,如有在蘇區安家的,其家屬仍分得土地。”(《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4頁。) 1933年10月10日頒布的《中央政府關於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規定:“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在他們堅決為工農利益作戰的條件下,不論指揮員戰斗員,本人及家屬都有分配土地之權。”(《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524頁。)
紅軍及其家屬分得的田由政府組織耕田隊與勞動互助社幫助耕種。耕田隊在井岡山時期就有,勞動互助社是由耕田隊發展而來的。1930年9月28日,贛西南特委工作報告指出:“對於紅軍的家屬,特別優待,如替紅軍家屬割禾耕田,對此項工作每有嚴格通告,下級有相當的執行,這是擴大紅軍的主要推動,使紅軍無后顧之擾,無家庭的牽制,增加紅軍前方兵士的作戰勇氣。” (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選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6—327頁。)《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一年間的工作報告》記載:“興國、贛縣、萬太、永豐、於都、寧都、勝利、公略等縣的報告,在這些縣所屬的大部分地方……群眾為支援紅軍家屬而進行勞動,多者六個勞動日,少者四個勞動日。”“在軍區政治部和勝利縣各地的群眾都曾動員了全部人手,幫助紅軍家屬收割。”(《紅色中華》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在上杭縣才溪鄉,以鄉為單位組織了擁護紅軍委員會,以區為單位統計分配勞動工,勞動比較困難的就多派勞動工補助。“尤其是在春耕夏耕秋收忙的時候,還組織了耕田隊(每十人為一組)和幫助紅軍家屬栽植割禾等。他們不但自己帶飯包,加速工作速度,而且自己帶應用工具——犁、耙、鋤頭、鐮刀、糞箕……等。”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范》,《斗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在興國縣長岡鄉,“一、凡是紅軍家屬的田,均以村為單位指定了耕田隊、模范耕田隊負擔耕種好了。二、全鄉的兒童團組織了四個肥料隊,撿糞鏟草皮,供給紅軍家屬的肥料,還建立了四個肥料屋,都是由肥料隊負責。三、以鄉為單位的兒童組織養牛隊幫助紅軍家屬照顧耕牛。又將大的兒童和老同志組織了看水隊,替紅軍家屬看田中的水,沒有耕牛的紅屬,除由犁牛合作社供給外,私人的耕牛也來幫助紅軍家屬耕耙” (肖正岡:《興國長岡鄉優待紅軍家屬的優點》,《紅色中華》第189期,1934年5月16日。)。
(四)實行“優待紅軍工作日”與“共產黨禮拜六”
《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5條規定:為要執行紅軍優待條例起見,特規定凡未在紅軍中服務者,應實行無代價的“優待紅軍工作日”,每人每月幫助紅軍家屬工作兩天,時間與工作種類依紅軍家屬之要求而定。1932年3月15日,中共江西省委決議:“各級黨團部要立即執行共產黨禮拜六,省委工作同志即馬上實行共產黨禮拜六,替省委所在地的紅軍家屬耕田作事。”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372頁。)據《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一年間的工作報告》,江西“省級機關的工作人員,參加耕田隊從上半年的插秧到秋收,每星期替紅軍家屬耕作一天”(《紅色中華》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興國縣縣委規定了星期六為機關干部、學生優屬勞動日,已形成制度,做到了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福建蘇區亦實行了“優紅禮拜六”,上杭縣才溪鄉的黨團員不僅自己去做禮拜六,而且還領導群眾去做。“對於報了名的新戰士,則幫助他們做沖鋒勞動工,每個新戰士可得十余工,至少數工。做禮拜六的沖鋒工作時都成群結隊持旗唱歌,多麼熱鬧和有趣。”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范》,《斗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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