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撫恤紅軍傷員、烈士及其家屬
首先,成立撫恤機構。《紅軍撫恤條例》規定:組織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恤委員會,並以軍區或軍為單位,組織各撫恤委員會,“定名為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恤委員會○○軍區或第○軍分會”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7頁。)。1932年1月27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恤委員會成立,決定該會當下的工作是:調查分散各地殘廢戰士姓名﹔調查紅軍戰士的家屬住址及家庭狀況﹔調查紅軍歷次戰役的死亡戰士,等等。
其次,規定撫恤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供給醫療費。紅軍戰士在服務期間,因傷病必須休養時,送到紅軍醫院醫治或紅軍休養所休養,其一切費用由國家供給,其生活費應較紅軍生活費增多二分之一﹔因工作關系,不能到醫院醫治或休養所休養者,除由醫生診治外,“仍須給以醫藥補助費,一般的每月不能超過十元,以恢復其健康為度,此種補助費之發給與多少,由撫恤委員會決定”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8頁。)。
2.死亡撫恤。《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凡死亡戰士,應將其死亡時間、地點、戰役、功績,由紅軍機關或政府匯集公布﹔死亡戰士之遺物,應由紅軍機關或政府收集,在革命歷史博物館中陳列,以表紀念﹔死亡戰士應由當地政府幫助紅軍機關收殮,並立紀念碑。 (參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6頁。)
3.家屬撫恤。紅軍死亡或殘廢者,其家屬的優待辦法是:“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國家設立革命紀念學校專門教育他們,並由國家維持其生活,直到年滿十八歲,由國家介紹職業為止。父母妻子由國家維持以相當津貼。”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6頁。)
4.頒發撫恤証書。《紅軍撫恤條例》規定: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撫恤委員會應制定患病休養証書、殘廢証書、死亡烈士証書,“上列各種証書,除死亡烈士証書給其家屬外,其余皆發給本人,且限於本人有效”。“以每年一月為發給撫恤金與發給各項証書期間,各項証書,皆五年交換一次。”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6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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