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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央蘇區優待紅軍及其家屬有啥政策?

■黃惠運  劉智藝
2012年11月27日10:0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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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上的優待

其一,接濟紅軍家屬生活。據1932年11月《江西省蘇報告》載:“紅軍家屬如沒有油鹽柴米及藥費等,大部份是接濟了的(如興、萬、永等縣),沒收豪紳地主的財產谷米和衣服物件等也分給了他們。”“紅軍家屬沒有柴米和水的,群眾搬柴米挑水送給他們(寧都等地群眾),或幫助他們設法借貸。”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239、240頁。)在上杭縣才溪鄉,“甚至紅軍家屬沒有男人的,離村子遠的,每晚還派婦女去陪她睡覺。紅軍家屬有病的,有人代請醫買藥、喂豬雞、看護老人小孩”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范》,《斗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其二,紅軍本人及家屬免納捐稅與房租。《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本人及家屬免納蘇維埃共和國之一切捐稅。其家屬所居住之國家房屋免納租金。”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據《江西省蘇報告》:“紅軍家屬無勞動力的子女姊妹父母及其本身,概行免納土地稅。”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240頁。)

其三,享有減價購物及優先購買權利。《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本人及其家屬得享受國家商店百分之五減價的優待,當必需品缺乏時,有優先購買之權。”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毛澤東在《長岡鄉調查》一文中寫道:“村社、鄉社時,社員及紅屬買貨,每千文減五十,即百分之五。” (《毛澤東文集》第1卷,第305頁。)在福建省上杭縣才溪鄉,“紅軍家屬到合作社去買東西,比群眾更便宜十分之二,而且合作社將要賣完的東西,紅軍家屬可以先買得到,並且可以賒,每毫可以取回一個銅片。青黃不接無米吃的時候,各鄉糧食調劑局都把米先借給紅軍家屬,然后才及其他。公田公牛以及其他公家東西,紅軍家屬有優先使用權” (《優待紅軍的光榮模范》,《斗爭》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1933年12月28日通過的《江西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擴大紅軍與地方武裝問題決議案》強調:“各種合作社應該真正實行優待紅軍家屬條例,將一切日常需用物品減價百分之四(紅軍家屬社員百分之七),並優先賣給紅軍家屬,並注意紅軍家屬的信用借貸合作社及紅軍公田。”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715頁。)

其四,享受醫療、交通、娛樂、讀書與通信優待。1930年3月25日,閩西《優待士兵條例》規定:“士兵傷病醫藥費由公家供給,按照傷病輕重酌量增減。”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78頁。)在閩西蘇區,“紅屬看病,藥價減二成” 才溪鄉紀念館提供的調查材料,1975年7月。)。《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9條規定:“凡紅軍戰士,乘坐輪船火車,其費用概由公家發給。”第10條規定:“一切戲場,每月須有一次免費,歡迎紅軍看戲,平時票價減半。”第11條規定:“紅軍在服務期間,子弟讀書免納一切用費。”第15條規定:“紅軍與家屬通信,由直屬機關蓋章,不貼郵票可寄回家,紅軍家屬寄信到紅軍中,則由當地政府蓋章,亦不貼郵票,可寄到紅軍機關中轉發,各級政府及紅軍機關應切實負責。”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596頁。)

(六)發給紅軍家屬光榮牌和優待証,建立與紅軍家屬的聯系制度

興國縣的優待紅軍家屬工作,“有數區給了紅軍家屬光榮牌,普遍發給優待証”。《江西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擴大紅軍與地方武裝問題決議案》提出:“對紅軍家屬應給以光榮牌和優待証。”《關於優待紅軍家屬的決定》要求:“紅軍總政治部及軍區政治部經常的將紅軍勝利及前方戰士英勇戰斗的消息介紹給紅軍家屬知道,有組織的派遣紅軍戰士代表到后方各地向紅軍家屬做報告,建立聯系制度,興奮和安慰他們,同樣,政府各級優待紅軍家屬管理機關應組織紅軍家屬代表經過紅軍政治部派到前方部隊中去報告他們受優待的情形,慰勞和鼓勵前方戰士,總政治部更應指導和幫助前方紅軍戰士與其家屬的通信。”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708、715、720頁。)

(責編:孫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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