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紅軍的社會安置
中央蘇區紅軍的社會安置有休養安置、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三種方式。
休養安置。主要是在軍隊設立衛生隊,在地方設立休養所,安置紅軍傷病員,傷病員痊愈后不必回部隊而留在地方武裝工作。閩西《優待士兵條例》規定:鄉村中遇有傷病兵過境,政府應特別招待抬送﹔殘廢士兵由政府維持其生活。 (參見《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下),第78頁。)1930年7月22日,贛西南特委負責人劉作撫在給中央的報告中寫道:“后方醫院贛西有三處,第一東固后方醫院,傷兵約百余人,醫藥充分,醫師缺乏,傷兵生活頗好,亦安於醫院。第二處在永新(不在縣城),約有傷兵二百余人,醫藥充分,醫師缺乏,傷兵生活頗好,亦安於醫院。第三處延福,醫藥缺乏,傷兵生活頗好,因延福在三四五幾個月中均在武裝斗爭中,常使傷兵恐怖。傷兵的生活都特別優待,各處政權及群眾組織均隨時派人去慰勞,一般傷兵士兵也感覺快樂,隻有恐怖反軍進攻常在一般士兵心裡存在,尤其是延福,但均未被敵攻擊,因敵也不知,而在敵將到時也特別有准備,所以后方醫院都安全。”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第241頁。)
退役安置。一是照顧公傷殘疾。《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第14條規定:“國家設立殘廢院,凡因戰爭或在紅軍服務中而殘廢者入院休養,一切生活費用,由國家供給,不願居殘廢院者,按年給終身優恤費,由各縣蘇維埃政府按當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現在時每年至少50元大洋。”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596頁。) 1932年《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訓令》規定:“殘廢撫恤:因參加革命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成殘廢……每年發給撫恤金大洋50元,以致發至其本人老死而止。” (轉引自許毅主編《中央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長編》下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7頁。)二是優待退伍軍人。1932年5月,《江西省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對擴大紅軍的決議》提出:“對殘廢退伍的紅軍同志,地方政府要特別優待,能工作者分配工作,並經常不斷的教育,如發現不好行為,須加以說服糾正。”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612頁。)
退休安置。《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規定:“在紅軍中服務五年以上,年齡滿四十五歲者,可退職休養,國家補助其終身生活,本人不願退伍,繼續服務者,應得特別優待。”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5頁。)《紅軍撫恤條例》規定:其補助的數目“應按照當時當地生活情形而定,但每年不得少至三十元,又本人不願退伍,願繼續服務者,除給以紅軍應有生活費外,應另給優待費,每年至少二十四元” (《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第597—59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