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围绕南京大屠杀的争辩
1945年8月15日,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打击下,日本被迫宣布无条件投降。
在欢庆胜利的日子里,中国人民没有忘记日本侵华战争多年来给中国带来的巨大苦难,更没有忘记南京大屠杀!对日本战争罪犯的种种罪行,其中包括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必须进行清算!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无数的遇难者同胞,才能给过去的历史作一正确的总结。
1945年12月6日,中、美、英、苏四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布特别通告,命令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便“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及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被起诉者”。同时,盟军最高统帅批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与检察官由中、美、英、苏、澳、印、荷、菲等盟国所派遣人员组成。
1946年2月7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与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受中国政府委派,来到东京,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起诉与审判。他们立即向国际检察局递交了中国政府认定的11人战犯名单,其中就有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谷寿夫等人。1946年3月20日,中国法官梅汝璈受中国政府委派,从上海飞抵东京,就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
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历时多年,罪行累累,战犯人数众多。盟国议定,将所有日本战犯按罪行轻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战犯是指从整体和全局策划、发动和执行侵略的罪犯;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现地责任者,即犯违反人道罪;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即犯直接责任罪。盟国议定,将甲级战犯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将乙、丙级战犯交由罪行发生所在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
经过各国检察官与助手们的通力合作,起诉书的撰写工作终于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诉书最终确定了共28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告,其中有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参与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武藤章,参与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第十军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第十三联队联队长桥本欣五郎等。
1946年4月29日, 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书,对东条英机、松井石根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公诉,诉讼理由包括三类55项: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罪状第1-36项;第二类“杀人罪”,罪状第37-52项;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罪状第53-55项。1946年5月3日上午8时42分,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共28人正式开庭审理。5月3日、4日,由检察方面朗读起诉书;从6月3日开始,到1947年1月24日,由检察方面提出证据和陈述。日本战犯的丧钟开始敲响!
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允许控、辩双方当庭辩驳,对证据的要求特别严格。日方组成了112人之众的“律师辩护团”为日本战犯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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