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厚文
2013年03月19日08:1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原题:抗战胜利后中共尝试有偿征购地主土地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在农村地区发动和领导的土地改革,主要是以阶级斗争方式进行的,地主土地被无偿没收分给农民。鲜为人知的是,抗战胜利后,中共曾经设想以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和平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中共七大首提以“适当方法”达到耕者有其田
进行土地改革,达到耕者有其田,是中共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怎样实现这一任务?在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实行的政策是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抗战爆发后,中共为了建立和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各阶层民众一致抗日,停止执行这一政策,代之以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但减租减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因此这一政策只能是策略性的、暂时的。抗战胜利前夕,中共于1945年4月在延安召开七大,即考虑以新的土地政策来取代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
毛泽东所说的“适当方法”,显然不是恢复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应是与这种政策有所区别的方法。当时,中共在政治上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是在战后与国民党合作建国,通过和平的方式参与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中,发挥自己在政治上的影响。与这种方针政策相联系,中共在土地问题上不能不考虑采取相对温和的政策,以尽可能减少敌对者,争取各阶层民众的拥护。因此,中共七大实际上就已经考虑在抗战胜利后以和平方式进行土地改革了。
《五四指示》重视土地改革的“合法性”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是抗战胜利后中共土地政策发生转变的标志。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党史论著都认为在这一指示中,中共的土地政策从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现在学术界已公认这是一种误解。那么,误解在什么地方呢?
误解就在于《五四指示》虽然明确提出了要改变减租减息的政策,进行土地改革,达到耕者有其田,但并没有提出要以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相反,它明确规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除了对大汉奸的土地外,一般不是无偿没收,而是要实现有偿转移。其方式,一是购买,“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二是清算地主对农民的负欠,“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此外,《五四指示》还提出农民可以在地主自愿捐献的基础上获得土地,“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五四指示》认为,上述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就是中共七大所提出的“适当方法”。这些方法是由群众创造的,而为中央所批准的。这些方法“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这些方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可以“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
因此,《五四指示》具有一个为一般党史论著所忽略的重要特点,就是它重视土地改革的“合法性”。虽然在它颁布前后各解放区实际进行的土地改革中,所谓购买、清算、自愿捐献,大多演变成了变相的无偿没收;虽然中共中央对这种变相的无偿没收,采取了默许乃至实际上支持的态度,但至少在形式上和名义上,中共中央要求土地改革要以有偿的、和平的方式进行,而不能恢复到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政策。
《五四指示》的这一特点,与中共七大关于土地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都认为土地改革要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要与十年内战时期的方式有所区别。《五四指示》制定之时,虽然全面内战的爆发迫在眉睫,但中共在政治上的基本方针仍然是争取和平民主,即使对国民党发动的内战进行反击,也是为了恢复国内和平。在与国民党的合作没有全面破裂的情况下,公开采取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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