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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原则和办法

——老一辈革命家与边界问题研究之一
廖心文
2013年08月09日15:3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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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根据今天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来看待历史。中国边界的交涉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历经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整个交涉过程实际上是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侵略者作斗争的过程。这个时期定的条约,大多数对中国来说是耻辱的、不平等的条约。

但如何对待这些条约,中央认为也还要看今天的情况。比如,同周边民族主义国家的关系,封建时代是战事连绵,你争我夺;19世纪后,遭到殖民主义入侵,经历了共同的遭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都赢得了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主权、实现世界和平已经成为这些国家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所以,中央提出一定要看到这些变化,按照这种新型的关系来正确处理历史问题。

(三)关于谈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中央提出,根据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边界问题要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而不能用武力改变现状。毛泽东曾经对外宾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毛泽东外交文选》,第186—187页。)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谈到如何解决边界问题时表示:“只能用和平方法,不容许有别的方法。我们如果一次谈不好,就再谈,但不能超越现状。”(《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页。)

在和平外交的总方针下,中央确定了三条谈判方针和三项谈判原则。这些方针和原则是针对解决中缅边界问题提出的,但对解决其他边界问题同样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条谈判方针:其一,关于谈判的目的,是要安定四邻,争取国际形势的缓和,便于国内进行建设。如果结果相反,由于谈判使我们同邻国的关系紧张起来,不如不提出,不解决这个问题为好;其二,关于谈判结果,应在同亚非国家和平共处问题上起示范作用,换句话说,解决边界问题必须同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推广联系起来进行,

以打破美国企图压迫和利用处在中间地带的民族主义国家形成对社会主义国家包围的阵势,“我们的政策就是对这种阵势打开一些缺口”。其三,考虑到周边的民族主义国家同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同,又对我们存有疑虑和畏惧,中央要求在谈判中一方面应该坚持和保护我们民族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在反对大国主义方面做出榜样。中央认为重要的在于“使双方真正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加以解决”,而不在于“我们必须多占一点地方”。

三项谈判原则:其一,守住原来应该到达的地方。具体来说,对已定界就是要守住解放前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到达的地方,这些地方我们全部接收;有些地方国民党政府有过形式上的统治,但实际没有能管到,我们也要接收,寸土不让。中央强调:“这个原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适用的,例如,我们和平解放了西藏,今后还要解放台湾、澎湖。”对未定界就是要守着原来已经到达的界限,其中有些需要调整的地方,在日后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其二、根据历史上可以为凭的法理论点来谈判。其三、结合我们同有关国家的新的关系和我们的政策来谈判。(参见周恩来在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上的报告摘要,1957年7月9日。)

中央确定的这些谈判方针和原则,对当时正在进行的中缅边界谈判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使我们在解决边界问题的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功。

〔作者廖心文,女,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北京100017〕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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