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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南京大屠殺的真實歷史——與日本右翼勢力的斗爭

盤點70多年來 日本是如何否認南京大屠殺歷史的?

文 · 經盛鴻
2012年12月13日08:1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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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圍繞南京大屠殺的爭辯

1945年8月15日,在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打擊下,日本被迫宣布無條件投降。

在歡慶勝利的日子裡,中國人民沒有忘記日本侵華戰爭多年來給中國帶來的巨大苦難,更沒有忘記南京大屠殺!對日本戰爭罪犯的種種罪行,其中包括南京大屠殺的罪行,必須進行清算!隻有這樣才能告慰無數的遇難者同胞,才能給過去的歷史作一正確的總結。

1945年12月6日,中、美、英、蘇四國外長在莫斯科舉行會議,決定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特別通告,命令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以便“審理犯有破壞和平罪及包括破壞和平罪在內的個人、團體成員以及兼有此雙重資格而被起訴者”。同時,盟軍最高統帥批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與檢察官由中、美、英、蘇、澳、印、荷、菲等盟國所派遣人員組成。

1946年2月7日,中國檢察官向哲浚與助理檢察官裘劭恆受中國政府委派,來到東京,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起訴與審判。他們立即向國際檢察局遞交了中國政府認定的11人戰犯名單,其中就有南京大屠殺的罪魁禍首鬆井石根、谷壽夫等人。1946年3月20日,中國法官梅汝璈受中國政府委派,從上海飛抵東京,就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

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與太平洋戰爭,歷時多年,罪行累累,戰犯人數眾多。盟國議定,將所有日本戰犯按罪行輕重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甲級戰犯是指從整體和全局策劃、發動和執行侵略的罪犯﹔乙級戰犯是指違反戰爭法規的現地責任者,即犯違反人道罪﹔丙級戰犯是指違反戰爭法規的直接執行者,即犯直接責任罪。盟國議定,將甲級戰犯交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將乙、丙級戰犯交由罪行發生所在國家的軍事法庭審判。

經過各國檢察官與助手們的通力合作,起訴書的撰寫工作終於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訴書最終確定了共28名日本甲級戰犯被告,其中有日本前首相東條英機、平沼騏一郎、小磯國昭,指揮進攻南京與南京大屠殺的日“華中方面軍”司令官鬆井石根,參與指揮進攻南京與南京大屠殺的日“華中方面軍”副參謀長武藤章,參與進攻南京與南京大屠殺的日“華中方面軍”第十軍野戰重炮兵第六旅團第十三聯隊聯隊長橋本欣五郎等。

1946年4月29日, 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正式向法庭遞交了起訴書,對東條英機、鬆井石根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提起公訴,訴訟理由包括三類55項:第一類“破壞和平罪”,罪狀第1-36項﹔第二類“殺人罪”,罪狀第37-52項﹔第三類“其他普通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罪狀第53-55項。1946年5月3日上午8時42分,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共28人正式開庭審理。5月3日、4日,由檢察方面朗讀起訴書﹔從6月3日開始,到1947年1月24日,由檢察方面提出証據和陳述。日本戰犯的喪鐘開始敲響!

由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採用英美法系,允許控、辯雙方當庭辯駁,對証據的要求特別嚴格。日方組成了112人之眾的“律師辯護團”為日本戰犯進行辯護。

(責編:孫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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