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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土地改革法的主持起草者與推動者【2】

翟佳琪

2015年10月12日10: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嚴格執法,按規定開展土地改革運動

新中國成立之初,暫時不具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代行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職能,政務院也可制定法律規范性文件。1950年6月14日至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問題。會上,劉少奇作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對中國土地改革的重大意義、基本目的、方針政策和步驟進行了系統論述。6月20日,劉少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的起草修改情況向會議作了說明報告。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后公布施行,正式成為在全國新解放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的法律依據。1950年秋后,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陸續開展起來。

劉少奇在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上作《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闡明中國土地改革的重大意義

土地改革法頒布后,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山東歷城縣的貧農曾獻亮在聽到土地改革法公布的消息后說:“天天盼,今天可真盼到了。”馬上就找村干部問土地改革法的內容。刊載土地改革法的報紙一到長沙縣農村就被農民搶購一空。江西省各書店在土地改革法頒布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裡就售出土地改革法單行本50萬冊。《經濟周報》出版了《土地改革法學習專號》,匯集了一批學習土地改革法的重要參考資料。報紙、廣播電台以及農村的戲台,都成了學習宣傳土地改革法的平台,干部、學生、農民等通過座談會、訓練班、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對土地改革法進行學習和宣傳。

為了保証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運動中的貫徹執行,在向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作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時,劉少奇就指出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土地改革運動:“我們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許混亂現象的發生,不能容許在偏向和混亂現象發生之后很久不加以糾正,而必須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所頒布的法令及其所決定的方針、政策和步驟,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去進行。”在土地改革運動開始之后,他始終關注著土改的發展情況,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土地改革法及相關法律條例的規定開展土地改革運動。1950年12月20日,他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致中南局並告華東局、西北局、西南局的電報中特別指出不允許犯“例如侵犯中農利益,忽視聯合中農的重要性,破壞富農經濟,對地主普遍地掃地出門,亂打亂殺,在工作方式上的強迫命令、大轟大嗡等”錯誤。而1951年6月20日中央在關於轉發6月15日華東局關於結束土地改革及爭取1951年底全部完成土改的指示中,也指出了要嚴格依法進行土改:對錯劃的階級成分,應通過調查及群眾評議並經縣審查批准切實加以改訂。對漏劃的地主,應依法沒收其土地財產。對確系錯誤提升的成分,不僅應在政治上堅決除去錯戴的帽子,而且應在經濟上堅決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予以糾正。

此外,劉少奇還曾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全國人民都要無例外地遵守法律,特別是所有黨員,包括黨員負責干部,都必須無例外地遵守黨的紀律,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劉少奇的姐姐劉紹懿被定為地主后寫信給劉少奇。劉少奇在回信中教育她說:“我當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副主席,你們在鄉下種田吃飯,那就是我的光榮。如果我當了副主席,你們還在鄉下收租吃飯,或者不勞而獲,那才是我的恥辱。”“你家過去主要是靠收租吃飯的,是別人養活你們的,所以你應該感謝那些送租給你們、養活你們的作田人。人家說你們剝削了別人,那是對的,你們過去是剝削了別人。”

完善配套措施,平穩實現制度變革

為了使各地在執行土地改革法的過程中對於遇到的種種情況“有法可依”,土地改革法頒布后,根據實際情況又陸續公布施行了一系列的決定、條例和通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29條的規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為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土地改革法頒布后不久,為了規范農民代表大會、農民協會的任務、組織原則、組織方式等內容,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會議討論通過,1950年7月15日頒布施行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對於土改中人民群眾要求懲辦的惡霸分子和破壞土改的罪犯,土地改革法要求各縣組織人民法庭“依法予以審判及處分。嚴禁亂捕、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7月20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會議討論通過,頒布施行了《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對人民法庭的組織方式、權責劃分進行了規定。

針對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這個土地改革中“可以引起各種錯誤的一個關鍵問題”,1950年7月下旬,劉少奇根據新的實際情況對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作出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進行補充完善,主持制定了《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這個決定8月4日經政務院政務會議討論通過,於8月20日公布施行。1951年2月下旬,劉少奇又領導制定了《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補充規定(草案)》,針對土改運動開展以來遇到的新情況,更加清晰地規定了相應的政策界限,為廣大干部群眾處理土改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了參考。

此外,政務院還先后公布施行了《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關於適當處理林權,明確管理保護責任的指示》,針對土地改革運動中組織開展城郊土地改革、清理明確林權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為了保証土地改革運動的順利開展、土地改革法的正確執行,全國各地廣泛地開展了學習和宣傳土地改革法的活動。與此同時,黨和政府還從機關、學校、工廠、部隊等選派人員進行政策、法律方面的培訓,組成土改工作隊奔赴農村,協助農民協會開展土地改革工作。“他們認真地學習了政策,發出了共同的誓言:堅持執行土地改革法,遵守土地改革干部八項紀律,幫助農民推倒封建大山!”這些工作隊在土地改革運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土地改革運動中涌現出的積極分子有不少經過考驗之后被選拔、充實到鄉、村基層政權的領導崗位。例如浙江省土改的300多萬積極分子中有41.1萬人成為鄉、村政權的領導干部。學習和貫徹土地改革法、參與土地改革運動的經歷,在所有參與土改的干部和群眾心中埋下了依法辦事的種子。

彪炳史冊,新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

根據土地改革法及相關政策規定,黨和政府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從1950年冬至1953年春,先后進行了三批土地改革運動,共沒收了約7億畝土地和大批耕畜、農具、房屋、糧食,分給了約3億無地少地和缺少生活資料的農民,使他們擺脫了繁重的地租,獲得了自己的生產、生活資料,有效地激發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1952年同1949年相比,糧食產量增長44.8%,棉花增長193%,油料增長64%,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隨著生產的發展,農民的生活也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普通法,它是適應變革基本生產制度需要的過渡性質的法律,是剛剛建立新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對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探索和試驗。正如劉少奇在八大政治報告中所指出的:“在革命戰爭時期和全國解放初期,為了肅清殘余的敵人,鎮壓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壞反動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隻能根據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一些臨時的綱領性的法律。在這個時期,斗爭的主要任務是從反動統治下解放人民,從舊的生產關系的束縛下解放社會生產力,斗爭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眾的直接行動。因此,那些綱領性的法律是適合於當時的需要的。”

在這一過程中,黨領導人民平穩順利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根本變革,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權,有力地推動了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同時在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心中逐漸樹立起了依法治國的理念,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劉少奇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思考和積累的經驗,為他后來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任委員長后開展法制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他主持制定的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規,對新中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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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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