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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土地改革法的主持起草者與推動者

翟佳琪

2015年10月12日10: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湘潮》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新中國成立后,如何創建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新型的經濟和政治制度,平穩順利地實現國家制度的歷史性變革,就成了中國共產黨認真思考和探索的問題。劉少奇主持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其指導進行的土地改革,就是中國共產黨人運用法律制度實現這一歷史變革的重要步驟。

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

對於中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開展土地制度改革,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歷史任務和基本綱領之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到新中國成立之時,已有1億多人口的老解放區,根據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完成了土地制度改革,但全國仍有三分之二的地區尚未進行土地制度改革﹔在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區和待解放區,仍有將近3億的農業人口被封建土地所有制所束縛。

土地改革工作,在中央領導層中歷來由劉少奇分管。解放戰爭時期,他先后起草了領導解放區人民群眾開展土地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五四指示》《中國土地法大綱》,為推動黨在解放區進行的土地改革運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1950年6月,劉少奇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作報告。會議決定成立由劉少奇負責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員會,指導全國的土地改革工作

根據新中國成立之前黨領導群眾進行土地改革的經驗教訓,盡早宣布和規定土改時間,可以讓黨內外人士、農民和地主定下心來專心生產。1950年1月4日,劉少奇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減租減息和征收公糧的指示》中提出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改的步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陝西、甘肅十一省應該准備在1950年秋后分配土地。在寧夏、青海兩省漢人居住的地區亦須准備秋收后進行土地改革,在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及漢人與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則不進行。貴州、雲南、四川、西康則在1950年還不能進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進行。”這個指示經毛澤東同意后轉發給各省委研究。2月12日,劉少奇根據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反饋的情況,起草了《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糧的指示》,確定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政策,並對土地改革前的准備工作提出了要求。這個文件經毛澤東、周恩來審閱修改后,又與各民主黨派進行了協商討論,經政務院第212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於2月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名義發出。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創制恢復國民經濟發展的土地改革法

確定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安排后,劉少奇以主要精力投入到主持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及准備有關土地改革法的報告的工作之中。

新中國成立前夕,劉少奇就已經認識到:“今后的中心問題,是如何恢復與發展中國的經濟。”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運動,是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一個基本條件。總結新中國成立之前黨領導人民群眾進行土地改革的經驗以及土地改革中曾經出現過的混亂現象和各種錯誤傾向,如何使土地制度改革這樣劇烈的社會變革盡可能平穩地進行,減少社會震動,避免對新生的政權造成沖擊,成了劉少奇著重思考的問題。最終,通過滲透於各種基本的社會關系領域之中的法律秩序來實現這一平穩過渡,成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優方案。1950年4月29日,劉少奇在慶祝五一勞動節大會上發表演說。在提到今后的土地改革問題時,他實事求是地說明了當前的現實情況,並指出:“關於這些問題,新的土地法令將要加以規定。鑒於過去的經驗,我們認為在今后實行土地改革,應該完全是有領導的,有准備的,有秩序的,不能容許混亂現象的發生。”

考慮到佔全國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區的復雜情況,劉少奇在主持起草土地改革法以及准備有關報告的過程中,採取了比以往更加慎重的態度。他前后多次與其他同志一起就新區土改的基本政策進行了反復的討論,並向黨內外人士廣泛地征詢了意見,最終確定了“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如同劉少奇所指出的:“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救濟窮苦農民,而是為了要使農村生產力從地主階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縛之下獲得解放,以便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為此,圍繞是否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這一基本准則,吸取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政策的經驗教訓,新的土改政策在團結和保護中農、保存富農經濟、如何沒收地主財產、如何分配土地等問題上有所突破和放寬。

在北京慶祝五一勞動節大會上的演說中,劉少奇公開宣布了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動富農的土地和財產”的政策。這就及早減輕了富農的思想顧慮,使他們能夠盡快安心投入生產。而這一政策也在開展土地改革的過程中起到了孤立地主、減少土改阻力的作用。劉少奇后來還提出了在新民主主義階段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思想,對后來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在土地分配問題上,實行了在原耕基礎上以抽補調整方法來分配土地的政策,盡可能地減少過多的不必要的土地變動,使農民能夠安心進行農業生產。同時,更加強調團結和保護中農,爭取佔農村人口20%的中農加入到反封建的統一戰線中來,使得90%以上的農村人口團結在我黨周圍。

在新中國成立之前進行的土地改革中,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的要求,曾規定沒收地主的一切財產。這一規定固然有其積極作用,但同時也造成地主為了維持生活而隱藏、分散糧食、金銀等財產,一方面浪費、破壞了一定的社會財富,另一方面也使得農民投入大量精力去追索這些隱藏起來的財產,引發不必要的社會混亂,導致勞動力的浪費。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將勞動力和財富集中投入到生產中來,新的土地改革政策除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多余的糧食、房屋之外,其余財產不予沒收。這樣對於一般的地主而言,仍有維持生活的出路,還可將金銀等財富投入農業生產和工商業經營。這就減少了地主的逃亡和財富的流失,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生產的迅速恢復。

以上這些致力於恢復經濟生產、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政策和方針,在劉少奇主持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七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這是新中國成立之后召開的第一次中共中央全會。毛澤東在會上作了《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斗爭》的報告,指出土地改革的完成是獲得財政經濟情況根本好轉的首要條件。劉少奇在會上作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他在報告中對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和有關富農經濟、債務等問題的方針政策做出了系統詳盡的闡述,報告經會議審議后通過。會議還決定成立由劉少奇負責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審定有關土地改革的文件,指導全國的土地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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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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