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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8】

李穎

2017年09月29日15:5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大修改通過的黨章首次規定新黨員有候補期及黨員可以“自請出黨”

黨的三大在黨的組織建設方面有著突出的貢獻。

首先,三大制定實施國共合作政策,為黨的組織建設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三大之前,黨處於秘密狀態,組織發展一直比較緩慢。黨的一大后,黨發動和領導了中國第一次工人運動高潮。這些罷工規模大,參加者基本上是現代產業工人,是中國無產階級中最有組織紀律性、最有團結性、覺悟最高的一部分,其中又涌現出一大批符合入黨條件的積極分子。由於未能將這一部分積極分子吸收到黨內來,不但影響了黨組織的發展,也影響了黨的工作的開展。

陳獨秀在三大的報告中表示:“就地區來說,上海的同志為黨做的工作太少。北京的同志由於不了解建黨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難。湖北的同志沒能及時防止沖突,因而工人的力量未能增加。隻有湖南的同志可以說工作得很好。 ”﹝20﹞從這裡可以看出,各地在黨的組織工作上,大都存在著缺乏經驗和重視不夠的弱點。

三大提出要把黨建成一個群眾性政黨的任務。大會遵照共產國際的指示,決定與國民黨實行黨內合作,同時強調:“我們加入國民黨,但仍舊保存我們的組織,並須努力從各工人團體中,從國民黨左派中,吸收真有階級覺悟的革命分子,漸漸擴大我們的組織,謹嚴我們的紀律,以立強大的群眾共產黨之基礎。”這是黨在組織建設方面的一個重大決策。

國共合作為黨組織的發展提供了良好契機。但由於黨起初集中全部精力幫助國民黨發展組織,忽視了黨的自身建設,使黨的發展出現停頓徘徊的狀況,一些地方甚至出現黨員數量下降的趨勢。為此,中共中央在 1924年 5月召開的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上糾正了工作中的偏向,強調發展產業工人入黨的重要性,指出:“這些工人都是我們黨的基礎,隻有聯結這些工人,我們的黨才能發達而成一政治上的勢力。”此后,黨組織獲得較快的發展。到黨的四大前,黨員發展至近千人,比三大時增加了一倍多。

其次,三大制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用法規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黨中央組織結構和工作制度。二大以后,雖然黨員人數、中央領導機關人數都相應有所增加,然而,從黨的整體看,還遠遠不能承擔起面臨的艱巨任務和歷史使命。中央的領導工作制度,實際上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主要問題是“中央委員會的人數太少”。黨的二大隻選舉了 5名中央執行委員,他們又難以經常在一起開會商量工作。正如陳獨秀在三大報告中所說:“實際上中央委員會裡並沒有組織,5個中央委員經常不能呆在一起,這就使工作受到了損失”﹔中央委員會內部出現了嚴重不團結的情況,即李漢俊和李達由於種種原因離開了黨組織,還有張國燾個人領袖欲和表現欲很強烈,在黨內喜歡搞小宗派小集團。

黨的三大針對中央委員會組織不完善、機構不健全、缺乏工作程序等情況,制定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對中央領導機構體制、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詳盡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由本黨常年大會選出。其一切行動對大會負責,在兩大會之間為本黨最高指導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以 9人組織之。 ”“大會后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即應分配工作,並選舉 5人組織中央局。 ”“中央局以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行使職權,由執行委員會選出委員長秘書及會計 3人……”

中央委員會的組織規定一般應屬於黨章的內容。但在黨的三大修改黨章時,並未將其列入黨章的條款,而是單獨制定了一個《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這個組織法反映了早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的組織構成和一般工作程序,並集中體現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直接關系著全黨的命運,在黨的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

最后,三大第一次修訂黨的章程,進一步完善了黨的各項制度。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依據黨的自身狀況的發展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對二大黨章進行了若干修改。與二大黨章相比,三大黨章的章節體例完全保留不變,仍然是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和附則六章,但從條文的數量上看,由原來的 6章 29條改為 6章 30條,增加了一條﹔從內容上看,在基本保持二大黨章內容的基礎上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如:(1)新黨員入黨由原來的“須有黨員一人介紹”改為“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2)首次規定了新黨員有候補期的制度,並根據候補黨員不同的社會職業,規定了不同的候補期,勞動者的候補期為 3個月,非勞動者的候補期為 6個月,但這個規定在執行的時候可以有一定的彈性,“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在履行義務方面與正式黨員相同,但在行使權利方面,隻能參加小組會議,隻有發言權和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3)首次規定黨員可以“自請出黨”即自願退黨。這是三大黨章唯一新增加的一個條文。對黨員“自請出黨”還作了相應的規定:“須經過區之決定,收回其黨証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採用適當手段對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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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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