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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土地改革法的主持起草者与推动者【2】

翟佳琪

2015年10月12日10: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严格执法,按规定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之初,暂时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职能,政务院也可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1950年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改革封建土地制度问题。会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中国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目的、方针政策和步骤进行了系统论述。6月20日,刘少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的起草修改情况向会议作了说明报告。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正式成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1950年秋后,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陆续开展起来。

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阐明中国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山东历城县的贫农曾献亮在听到土地改革法公布的消息后说:“天天盼,今天可真盼到了。”马上就找村干部问土地改革法的内容。刊载土地改革法的报纸一到长沙县农村就被农民抢购一空。江西省各书店在土地改革法颁布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就售出土地改革法单行本50万册。《经济周报》出版了《土地改革法学习专号》,汇集了一批学习土地改革法的重要参考资料。报纸、广播电台以及农村的戏台,都成了学习宣传土地改革法的平台,干部、学生、农民等通过座谈会、训练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对土地改革法进行学习和宣传。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贯彻执行,在向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时,刘少奇就指出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我们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以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在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之后,他始终关注着土改的发展情况,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土地改革法及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12月20日,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致中南局并告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的电报中特别指出不允许犯“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忽视联合中农的重要性,破坏富农经济,对地主普遍地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大轰大嗡等”错误。而1951年6月20日中央在关于转发6月15日华东局关于结束土地改革及争取1951年底全部完成土改的指示中,也指出了要严格依法进行土改:对错划的阶级成分,应通过调查及群众评议并经县审查批准切实加以改订。对漏划的地主,应依法没收其土地财产。对确系错误提升的成分,不仅应在政治上坚决除去错戴的帽子,而且应在经济上坚决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予以纠正。

此外,刘少奇还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无例外地遵守法律,特别是所有党员,包括党员负责干部,都必须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刘少奇的姐姐刘绍懿被定为地主后写信给刘少奇。刘少奇在回信中教育她说:“我当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副主席,你们在乡下种田吃饭,那就是我的光荣。如果我当了副主席,你们还在乡下收租吃饭,或者不劳而获,那才是我的耻辱。”“你家过去主要是靠收租吃饭的,是别人养活你们的,所以你应该感谢那些送租给你们、养活你们的作田人。人家说你们剥削了别人,那是对的,你们过去是剥削了别人。”

完善配套措施,平稳实现制度变革

为了使各地在执行土地改革法的过程中对于遇到的种种情况“有法可依”,土地改革法颁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又陆续公布施行了一系列的决定、条例和通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29条的规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土地改革法颁布后不久,为了规范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的任务、组织原则、组织方式等内容,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讨论通过,1950年7月15日颁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对于土改中人民群众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和破坏土改的罪犯,土地改革法要求各县组织人民法庭“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7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讨论通过,颁布施行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对人民法庭的组织方式、权责划分进行了规定。

针对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这个土地改革中“可以引起各种错误的一个关键问题”,1950年7月下旬,刘少奇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对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作出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进行补充完善,主持制定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个决定8月4日经政务院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于8月20日公布施行。1951年2月下旬,刘少奇又领导制定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针对土改运动开展以来遇到的新情况,更加清晰地规定了相应的政策界限,为广大干部群众处理土改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参考。

此外,政务院还先后公布施行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适当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针对土地改革运动中组织开展城郊土地改革、清理明确林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土地改革法的正确执行,全国各地广泛地开展了学习和宣传土地改革法的活动。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从机关、学校、工厂、部队等选派人员进行政策、法律方面的培训,组成土改工作队奔赴农村,协助农民协会开展土地改革工作。“他们认真地学习了政策,发出了共同的誓言:坚持执行土地改革法,遵守土地改革干部八项纪律,帮助农民推倒封建大山!”这些工作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有不少经过考验之后被选拔、充实到乡、村基层政权的领导岗位。例如浙江省土改的300多万积极分子中有41.1万人成为乡、村政权的领导干部。学习和贯彻土地改革法、参与土地改革运动的经历,在所有参与土改的干部和群众心中埋下了依法办事的种子。

彪炳史册,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根据土地改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党和政府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从1950年冬至1953年春,先后进行了三批土地改革运动,共没收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耕畜、农具、房屋、粮食,分给了约3亿无地少地和缺少生活资料的农民,使他们摆脱了繁重的地租,获得了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有效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52年同1949年相比,粮食产量增长44.8%,棉花增长193%,油料增长64%,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也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法,它是适应变革基本生产制度需要的过渡性质的法律,是刚刚建立新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探索和试验。正如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所指出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初期,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的法律。在这个时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因此,那些纲领性的法律是适合于当时的需要的。”

在这一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平稳顺利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心中逐渐树立起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刘少奇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思考和积累的经验,为他后来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任委员长后开展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主持制定的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对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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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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