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越是復雜形勢下越要從嚴治黨
黃克功逼婚殺人案雖然已經過去70多年了,這一塵封的歷史案件似乎已淡出人們的記憶。但是,回顧黨的反腐倡廉、嚴明法紀的歷史,掩卷沉思,以史為鑒,很有必要。當年中國共產黨嚴肅黨的紀律、堅決清除黨內墮落分子的典型案例,對新形勢下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保持黨的隊伍純潔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一是即使在如此復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依然不忘從嚴治黨。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是工人階級及其政黨的一個顯著特點和優點,是工人階級階級性的重要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在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工人階級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盟員必須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保守同盟的一切機密、不得參加任何反對共產主義的團體等項紀律。列寧十分重視黨的紀律,在建黨過程中堅決反對馬爾托夫等人主張的黨內可以不要紀律約束的錯誤觀點。他曾指出:“如果我們黨沒有極嚴格的真正鐵的紀律……那麼布爾什維克別說把政權保持兩年半,就是兩個半月也保持不住。”①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之初,就非常重視紀律問題,把從嚴治黨,保持黨員隊伍純潔,保持黨的先進性視為重中之重。共產黨從誕生的那一天起,早在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專門規定了“紀律”一章,明確提出了加強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方面的要求。1926年,針對黨內出現的一些貪污腐化分子,便及時向全黨發出《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5日,毛澤東又親自簽署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1937年10月,在紅軍剛剛到達陝北,立足未穩革命形勢又十分復雜的情況下,堅決清除了黃克功這一黨內腐化墮落分子,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
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后,面對國民黨軍隊的封鎖和圍剿,面對打擊日本侵略者的歷史重任,面對極其艱苦的生存條件,迫切需要集中一切力量來應付復雜局面,迫切需要黃克功一樣大量的、富有戰斗經驗的干部。同時,經過了二萬五千裡長征,紅軍已經從出發前的約20萬人銳減到35萬余人,人員銳減帶來的戰斗力量不足,使中央和紅軍面臨著巨大的壓力。雖然長征保留下來的都是身經百戰的優秀骨干,是人民軍隊發展壯大的中堅力量,正如周恩來同志所說的:“我們紅軍像經過了一場暴風雨的大樹一樣,雖然失去了一些枝葉,但保存下來了樹身和樹根。”但在革命力量需要迅速擴大的形勢下,“千軍易得,一將難求”顯得尤為突出,毛澤東也深知在那個特殊形勢下人才的極端重要性。是否將功補過,是否立功贖罪,留下黃克功這個經過長征洗禮,戰功卓著,戰斗經驗豐富的驍將,成為對黨的歷史任務和黨的組織紀律最嚴肅的一次考問。
在我國的法律文化中,自古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況且就一般常理而言,在關系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在革命力量急需加強,軍事人才又奇缺的情況下,對於黃克功這樣一位高級干部放寬處理、留下性命、將功贖罪,無論從革命斗爭形勢需要,還是從革命的人性來講,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根據和道理。正如當時一部分人的意見,黃克功犯了死罪,從理論上說應該處以死刑,不過在這樣的國難時期,應該珍惜每一個有用的人才,讓其為國效勞﹔黃克功資格老,功勞大,有光榮革命歷史,當此民族危亡緊要關頭,應該對其免除死刑,減輕刑罰,叫他上前線去,戴罪殺敵,將功贖罪。黃克功也在法庭第一份陳述書中說:“功乃系共產黨一分子,值茲國難日益嚴重,國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獻身抗日疆場,反而臥食監獄,誠然對黨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對黨和法庭有所懇者,須姑念余之十年斗爭為黨與革命效勞之功績,准予從輕治罪,實黨之幸,亦功之幸也。”在第二份陳述書中又說:“法庭須姑念我十年艱苦奮斗一貫忠實於黨的路線,恕我犯罪一時,留我一條生命,以便將來為黨盡最后一點忠,實黨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並提出要求“……死刑如果是必須執行的話,我希望我能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如果允許,給我一挺機關槍,由執法隊督陣,我要死在同敵人的拼殺中。”但是,中國共產黨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黃克功革命再早、功勞再大、資格再老,都不能抵消他的罪行給黨的事業帶來的惡劣影響,要挽回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從嚴懲治才是唯一正確選擇。
對於黃克功犯下的罪行,中央領導的心情也是很不好受的。黃克功畢竟是毛澤東的同鄉,一個在井岡山時期就參加革命的紅小鬼,他驍勇善戰,屢立戰功,長征時任警衛團團長,擔負著保衛中央和毛澤東的重任,在戰斗中身上曾留下了多處傷疤。在陝北簡陋的窯洞裡,當收到愛將黃克功的信時,毛澤東流淚了。時任抗大副校長的羅瑞卿平時很器重黃克功,認為他出身貧苦,工作有才干,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輕,在黃克功被關押之后,還去看過他一次。但是,在情與法之間,在感情與大義面前,毛澤東義無反顧地選擇了后者,並請雷經天在公審會上宣讀了給他的信。羅瑞卿也沒有因為私情而放棄原則,在研究案件的會議上,他強調說:“黃克功敢於隨便開槍殺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如果我們不懲辦他,不是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嗎?任何人都要服從法律,什麼功勞、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擋依法制裁。”這種感情天平上沒有傾斜的決心,正是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的充分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能夠克敵制勝、一往無前的根本所在。
歷史的巧合總是出人意料,幾乎在黃克功逼婚殺人案發生的同時,國民黨內部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案件。1935年9月,蔣介石的愛將張宗靈懷疑妻子與人通奸,便不問青紅皂白,跑回家把妻子殺死在自家宅院的菜地裡。張宗靈槍殺妻子的消息傳出,西安各界婦女表示極大的義憤,聯合上書全國婦女部長宋美齡,要求嚴懲凶手。蔣介石聞知大發雷霆,命令胡宗南將張押解南京。胡宗南將張宗靈送至南京,蔣介石安排將他關進模范監獄,並聲稱審后將嚴肅處置。張宗靈被關了一年后,胡宗南看風聲已過,便請求蔣介石把張宗靈放出來。蔣介石居然爽快地答應了,為掩人耳目,他讓張宗靈改名張靈甫。張靈甫被秘密釋放后,不久就升為七十四師師長。黃克功和張宗靈,一個是國民黨的驍將,一個是共產黨的驍將,1935年9月中央紅軍即將到達陝北前夕,黃克功所率的師團與張宗靈率領的國民黨精銳七十四師113團,還在正寧一帶展開了一場惡戰,以中央紅軍取得大勝結束。就是在這場大戰之后的不長時間,兩位驍勇善戰的戰將幾乎犯了同樣的罪行,但黃克功連戰死沙場的請求也未被允許,隨著一聲槍響他倒在了遠離家鄉的黃土高坡上。時間相近、案情相似,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再次向世人証明了中國共產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定決心,成為中國共產黨贏得人民尊重,無往而不勝的強大武器。
二是即使在如此復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始終不忘嚴肅法紀。任何一個政黨、政府或社會集團,隻有堅持正義、嚴明法紀,才能獲得自己的存續或發展的基礎。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寧的法律虛無主義時指出:“所有通過革命取得政權的政黨或階級,就其本性來說,都要求有革命創新的法治基礎得到絕對地承認,並被奉為神聖的東西。”②列寧說過,革命事業需要的不是人們一時的熱情,而是革命者整齊的步伐。要有整齊的步伐,就需要有鐵的紀律。陝甘寧邊區雖然屬共產黨的臨時執政,但在繼承蘇維埃時期的司法制度的基礎上,確立了以馬列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黨的領導為立法核心力量,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為立法基本內容,從實際出發、依靠群眾為立法基本路線的比較完整的法制工作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結合抗日根據地的實際情況,邊區參議院、政府和高等法院,起草、擬定和頒布了數量達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規以及命令和指令,以至於有些學者提出“新中國的法律傳統形成於陝甘寧邊區政府時期”。據當時的《新中華報》報道:“凡每一個到會的同志,無不咬牙切齒,痛斥這種行為是慘無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實行槍決,以嚴肅革命紀綱,法院為執行群眾要求與法律起見,特於公審大會將黃克功執行槍決。”可見,對黃克功案件的判決反映著當時邊區群眾的民意,實現了邊區司法的公正。
從案件處理的方式來看,10月5日案情發生后抗日軍政大學、邊區高等法院及邊區保安局等隨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即發出通知,決定於11日下午一時在陝北公學舉行公審﹔10月10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通知7名証人屆時出庭作証﹔10月11日公審后執行槍決。在刑事案件領域,高效率的案件偵破,是案件審理與執行刑罰的前置條件。“正如效率成為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一樣,效率同時成為衡量處在戰爭環境中的司法是否公正的准繩。”③僅僅用了不到一周的時間,剛剛成立的邊區高等法院從偵破、審理、判決到執行全部完成,從辦案速度、實效上,都顯示了中國共產黨義無反顧地清除黨內腐化墮落分子的堅定決心,也充分體現了邊區在特定歷史條件和戰爭環境下實現司法公正的獨特方式。
對於黃克功案件的處理,雖然執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但無產階級的革命的法律反對超階級的人性,但不是不要人性或一概反對人性,而是堅持階級性和人性的統一。正如毛澤東在信中寫道的,黃克功“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也明確指出:“劉茜今年才十六歲,根據特區的婚姻制度,未達結婚年齡。黃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與未達婚齡的少女結婚,已屬違法,更因逼婚未遂,以致實行槍殺泄憤,這完全是獸性不如的行為,罪實難逭。”黃克功殘害革命同志,不但違反了革命的法律,違反了革命的紀律,而且慘無人道,也是反人性的。在毛澤東看來,三者在內在本質上是相通的。毛澤東在這裡強調“卑鄙的”、“殘忍的”、“人的立場”等語詞,顯示了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即使在一個特殊的充滿戰爭與殺戮的年代對革命戰友、對人的生存權利的關懷,對人的生命價值應有的尊重,對侵犯人權、踐踏人權行為的無比仇恨。正是從革命人性的考慮,毛澤東在給雷經天的信最后還專門交代:“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
三是即使在如此復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始終不忘取信於民。人民群眾的認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個政黨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毛澤東曾經指出:“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斗爭中的偉大的歷史成就,使得今天處在民族敵人侵入的緊急關頭的中國有了救亡圖存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有了一個為大多數人民所信任的、被人民在長時間內考驗過因此選中了的政治領導者。”④中國共產黨正是從創立之始,就把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作為自己的第一生命,才使黨的隊伍不斷壯大,黨員對黨無比忠誠,獲得了人民群眾對黨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抗日戰爭的初始階段,形勢嚴峻,國家危難、民族危亡都處在了關鍵時刻,正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堅定的抗日決心,才獲取了全國人民的信賴,獲得了各種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於當時的延安成為拯救國家和人民命運的希望,不少熱血知識青年和進步人士不遠千裡,歷經艱難,慕名來到延安參加革命。黃克功案能否得以正確處理,直接關系著共產黨人能否取信於民,能否公平正義,能否在抗日民主統一戰線中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尊重,能否獲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正是從這些出發,中國共產黨堅決果斷處理了黃克功逼婚殺人案,彰顯了共產黨人堅持民主、維護人權、尊重民意的本色。
在黃克功案件處理中,充分發揚民主、尊重群眾意見是主要特點之一。盡管當時的條件十分艱苦、邊區的司法實踐才剛剛起步,但鑒於本案重大,群眾看法又不一致,確實對黨員干部和根據地群眾有典型的教育意義。正如毛澤東在信件中強調的,黃克功“如赦免他,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邊區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據黨中央的指示,對這一案件採取了公開審理,並盡可能地吸收群眾代表參與審判,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一方面,在法庭的組成中,通過陪審員方式,直接吸收群眾參與案件的審理,體現了當時條件下的司法民主。在黃克功殺人案的審理過程中,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通過群眾參與的方式,體現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黃克功殺人案的法庭組成人員中,由5人組成的法庭,除主審雷經天外,其余是來自陝北公學及抗大等單位和群眾代表的4位陪審員。“因為陪審是群眾的代表,這樣的判決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見的。就此也可看出邊區的法律是屬於人民的,故人民有權力執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現出邊區司法制度中也發揚了民主的精神。”⑤另一方面,在審判形式上,通過公審的方式,讓群眾在審判過程中發表意見,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施加一定的影響。對黃克功殺人案的公審,邀請了來自各單位的代表1000多人,並參加了庭審現場發言。群眾在發言中不僅駁斥了個別人借口具有光榮的革命歷史,或不應再損失革命力量,主張對黃克功減刑的不正確說法,並分別從不同側面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從群眾發言的情況看,發言者雖各有側重,但均認為黃克功罪責深重,應處以極刑,基本達到了各抒己見、暢所欲言的效果,開辟了特殊條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時,也對邊區確立法制觀念,樹立革命正氣,發動干部群眾同不良行為作斗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人權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條件,又是民主產生的基礎。沒有對人權平等的尊重,民主就無從談起。在黨局部執政早期的蘇維埃時代,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根據地處於分散狀態,出於激烈的階級斗爭的環境和懲治反革命活動的需要,中華蘇維埃立法出現了以階級路線確定法律原則的現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創時期的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農分子犯罪而不是領導的或重要的犯罪行為者,得依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情減輕其刑罰。”第三十五條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這種以階級路線確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減、免刑罰的立法原則,顯示革命政權創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黃克功之所以在兩封申訴書中幻想以其革命資歷減輕處罰,其根源就在於此﹔此案發生后個別人對黃克功處置提出功過相抵的想法也根源於此。但是,隨著斗爭形勢的發展和革命經驗的積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漸成為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為邊區政府重要的立法和執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體現,也是建設民主政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對有革命功績的黃克功判處極刑,意味著特權觀念(包括身份特權)被徹底廢除,以功抵罪的觀念將被徹底廢除,法律主體權利平等觀念已經建立。
雖然黃克功案件發生在民族抗戰的特殊形勢下,發生在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蘊涵的治黨務必從嚴的理念,體現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對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具有十分深刻的啟示,對中國共產黨的反腐倡廉實踐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價值。
參 考 書 目
① 《列寧專題文集——論無產階級政黨》,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頁。
②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頁。
③ 汪世榮、劉全娥:《黃克功殺人案與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公正》,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④ 《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頁。
⑤ 《陝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下),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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