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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綠化祖國思想探析【4】

李學林 胡廣宇

2016年06月16日08:1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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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法律和制度保護森林草原、規范綠化活動

在生態環境建設中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不僅不利於增強人們從事綠化祖國事業的責任感,而且難以有效制止對森林、草原的破壞行為。鄧小平將法制化、規范化作為綠化事業的重要制度保障,推動制定森林法、草原法等重要法律法規。

首先,在推動法制化的進程中要求盡快制定森林法、草原法等重要法律。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鄧小平強調了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的問題,還具體列出了十來個應該集中力量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中就包括了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等與綠化事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參見《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頁。)

之后,相關立法工作駛上快車道,僅1979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等法律。其后,《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和發展林業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也相繼頒布,迅速形成了一個保障綠化事業發展的法律體系。

其次,提出用法律法規與制度加強綠化工作的規范性。綠化事業能夠給社會提供公益性的生態產品,但卻難以為從事綠化工作的單位與個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因此,在缺乏法律與制度約束的情況下,綠化工作等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落實就有極大的難度。為了實現綠化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鄧小平積極探索綠化事業的制度創新問題。1981年,為了使全國的義務植樹活動收到實效,鄧小平特別強調,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應該制定必要的法律與制度,規定每人每年種樹的數量,嚴格考核,“多種者受獎,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者受罰”(《新時期環境保護重要文獻選編》,第27頁。)。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全國人大很快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確定了全國各地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的具體制度與措施,為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綠化祖國的活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據。此后,鄧小平始終重視在法律與制度的框架下搞好綠化工作。1982年12月,林業部負責人向中央提交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情況的報告。鄧小平很快對報告作出批示:“為了保証實效,應有切實可行的檢查和獎懲制度。”(《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1頁。)這個批示體現了鄧小平對綠化工作制度保障的極端重視。

改革開放之初,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上來,全國人民正努力投身到經濟建設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進程中。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鄧小平能夠冷靜地看到盲目、單一地追求經濟發展可能會導致環境破壞,進而認識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辯証統一關系,並提出綠化祖國、保護環境的若干思想和舉措,是十分富有遠見的。在當時民眾普遍缺乏生態意識的情況下,鄧小平綠化祖國思想,以及他對綠化事業方方面面的工作所提出的一系列切合實際的具體政策思路、工作方法,對社會各界重視綠化問題並改善綠化狀況,起到了重要作用。2015年,我國森林覆蓋率達到21.63%,比1978年高出了9個百分點,增長率達73.2%。“十三五”規劃提出了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的要求。(參見《人民日報》2016年3月18日。)深刻領會鄧小平綠化祖國思想,對於今天推動綠化事業的理論創新與實踐創新,建設美麗中國,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鄧小平生態文明建設思想及其當代價值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為15XKS002。作者李學林,西南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胡廣宇,西南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生,四川成都6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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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文全、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