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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領導新中國初期反腐倡廉建設

張壽春

2013年12月10日16:5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嚴懲貪官,殺一儆百

劉青山、張子善是兩個因以權謀私、蛻化變質而受到嚴懲的典型。他們分別於1931年和1933年加入共產黨,都同國民黨反動派和日本侵略者作過英勇的斗爭,新中國成立后被委以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和天津行政公署專員的重任。可是,隨著地位和環境的變化,貪圖享樂的思想急劇增長。他們利用職權,盜用公款171萬元,進行倒買倒賣的非法經營,並且盤剝治河民工款22萬元,從國家資財中貪污、揮霍3.7萬元,生活腐化墮落,蛻變為人民的罪人。問題暴露后,兩人又多次掩蓋罪行,張子善一次親手焚毀單據378張。對於這種罪大惡極分子,中共中央和政務院並沒有因他們曾經對革命有功就姑息遷就,而是依照黨紀國法嚴加懲處。毛澤東說:非殺不可。揮淚斬馬謖,這是萬不得已的事情。並且強調隻有下決心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他還說:對於這樣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須清除多少。消除了他們,不是黨的損失,而是黨的勝利,不是降低了黨的威信,而是提高了黨的威信。

1951年11月下旬,政務院總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的有關規定,批准河北省公安廳依法逮捕劉青山、張子善二犯。11月30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了《轉發華北局關於劉青山、張子善大貪污案調查處理情況報告的批語》,明確指出這件事給全黨“提出了警告”,“必須嚴重地注意干部被資產階級腐蝕發生嚴重貪污行為這一事實,注意發現、揭露和懲處,並須當作一場大斗爭來處理”。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開除劉青山、張子善的黨籍。1952年2月4日,周恩來復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楊秀峰准予將劉、張二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其全部財產”。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立即執行,同時沒收其本人全部財產。這一果斷措施,不僅是劉、張二犯罪有應得,而且體現了中共中央和政務院依法治國和懲治腐敗的決心。對於其他大案要案,黨和政府也分別情況進行了嚴肅處理,有效地遏制了腐敗現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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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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