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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領導新中國初期反腐倡廉建設

張壽春

2013年12月10日16:5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重視輿論,鼓勵監督

中央在黨政兩個系統加強紀律檢查和監督的同時,還十分重視發動廣大群眾進行輿論監督。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決定》,開宗明義地指出在我們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以后,由於政權領導者的地位,領導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產生驕傲情緒,在黨內黨外拒絕批評,壓制批評,如果不能公開地及時地在全黨和廣大人民中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我們就要被嚴重的官僚主義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國的建設任務”。因此,中央強調指出:“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我們工作中一切錯誤的缺點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是吸引人民群眾踴躍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重要步驟,也是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黨和國家的民主化、加速社會進步的必要方法。並且規定:“讀者來信中的有益的批評,凡報紙刊物能判斷其為真實者,應當加以發表。投出者應將真實姓名住址告知報社,但報社得依投書者的要求代守秘密”。“批評在報紙刊物上發表后,如完全屬實,被批評者應即在同報紙刊物上聲明接受並發布改正錯誤的結果。如有部分失實,被批評者應在同報刊上作出實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評的正確部分。如被批評者拒絕表示態度,或對批評者加以打擊,即應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處理。上述事情觸犯行政紀律和法律的部分,應由國家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予以處理。”中共中央的這一決定及其相應的具體規定,使黨內自上而下的紀律檢查與發動人民群眾自下而下的批評監督相結合,更有利於達到反腐倡廉的目的。而且中央還善於抓住典型事件來開展批評。例如,1950年8月初,河北省宣化市在第三屆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期間,會議主持人和有的黨員干部發生了不讓會議代表充分發表意見的錯誤行為。這個消息傳開后,毛澤東於8月6日給中共中央華北局作出批示:應將此種行為“在報紙公開揭露,予以批評,借以教育全黨”。

同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發展和鞏固黨的組織的指示》,針對以往有些地方實行“自報公議黨批准”的偏差,闡明了在新形勢下實行“公開建黨”的必要性及其目的,明確指出在考察一切要求入黨的人時,不只是聽取介紹人的報告、本人的意見及黨內的反映,而且還要採取各種方式征求群眾的意見,“使黨的領導與群眾的意見相結合,可能對被考察者有較全面的認識”。並且說明“公開建黨的目的,是為了更密切黨與群眾的關系,把黨放在群眾的切實幫助與監督之下”。由此可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把好黨員“入口關”,是黨永不脫離群眾的又一個有力措施。

此外,中央還把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作為接受監督的重要渠道來對待。1950年4月,旅美華僑領袖司徒美堂(時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到廣東一些縣進行考察,發現當地有些干部存在特殊化等不良風氣,隨即寫信給政務院反映,並尖銳批語說:“粵中某縣中下級干部以隨身跟從更多之保衛員為榮,招搖過市,人民側目,公教人員,乘車搭船,亂發公差免費証,以示‘階級’之特殊性。此為頗為嚴重之新官僚主義作風。”周恩來看到來信,立即予以糾正。同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就加強對群眾來信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問題提出意見,要求各中央局、省委、地委設立處理信件的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起登記、研究、轉辦、檢查、留案等必要的制度,是今后把這項工作做得更認真周到的關鍵所在。對此,毛澤東於第二天即寫了《中央轉發關於處理群眾來信問題報告的批語》,明確表示“我們同意報告中所提意見,請你們對群眾來信認真負責,加以處理,滿足群眾的要求”,並且強調“對此問題採取忽視態度的機關和個人,應改正此種不正確態度。望加檢討,並盼電復”。

1951年6月7日,周恩來簽署公布《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對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原則,機構設置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勤務員。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密切地聯系人民群眾,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並應鼓勵人民群眾監督自己政府的工作人員。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對於人民的來信或要求見面談話,均應熱情接待,負責處理。”從此,新中國歷史上有了第一部規范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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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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