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春
(三)严惩贪官,杀一儆百
刘青山、张子善是两个因以权谋私、蜕化变质而受到严惩的典型。他们分别于1931年和1933年加入共产党,都同国民党反动派和日本侵略者作过英勇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被委以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和天津行政公署专员的重任。可是,随着地位和环境的变化,贪图享乐的思想急剧增长。他们利用职权,盗用公款171万元,进行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并且盘剥治河民工款22万元,从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3.7万元,生活腐化堕落,蜕变为人民的罪人。问题暴露后,两人又多次掩盖罪行,张子善一次亲手焚毁单据378张。对于这种罪大恶极分子,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并没有因他们曾经对革命有功就姑息迁就,而是依照党纪国法严加惩处。毛泽东说:非杀不可。挥泪斩马谡,这是万不得已的事情。并且强调只有下决心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他还说: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消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
1951年11月下旬,政务院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河北省公安厅依法逮捕刘青山、张子善二犯。11月3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转发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语》,明确指出这件事给全党“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开除刘青山、张子善的党籍。1952年2月4日,周恩来复电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准予将刘、张二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全部财产”。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这一果断措施,不仅是刘、张二犯罪有应得,而且体现了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对于其他大案要案,党和政府也分别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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