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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领导新中国初期反腐倡廉建设

张寿春

2013年12月10日16:5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重视舆论,鼓励监督

中央在党政两个系统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舆论监督。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以后,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如果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因此,中央强调指出:“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的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吸引人民群众踊跃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重要步骤,也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并且规定:“读者来信中的有益的批评,凡报纸刊物能判断其为真实者,应当加以发表。投出者应将真实姓名住址告知报社,但报社得依投书者的要求代守秘密”。“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发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在同报刊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事情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中共中央的这一决定及其相应的具体规定,使党内自上而下的纪律检查与发动人民群众自下而下的批评监督相结合,更有利于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而且中央还善于抓住典型事件来开展批评。例如,1950年8月初,河北省宣化市在第三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和有的党员干部发生了不让会议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错误行为。这个消息传开后,毛泽东于8月6日给中共中央华北局作出批示:应将此种行为“在报纸公开揭露,予以批评,借以教育全党”。

同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针对以往有些地方实行“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偏差,阐明了在新形势下实行“公开建党”的必要性及其目的,明确指出在考察一切要求入党的人时,不只是听取介绍人的报告、本人的意见及党内的反映,而且还要采取各种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可能对被考察者有较全面的认识”。并且说明“公开建党的目的,是为了更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把党放在群众的切实帮助与监督之下”。由此可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把好党员“入口关”,是党永不脱离群众的又一个有力措施。

此外,中央还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作为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来对待。1950年4月,旅美华侨领袖司徒美堂(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到广东一些县进行考察,发现当地有些干部存在特殊化等不良风气,随即写信给政务院反映,并尖锐批语说:“粤中某县中下级干部以随身跟从更多之保卫员为荣,招摇过市,人民侧目,公教人员,乘车搭船,乱发公差免费证,以示‘阶级’之特殊性。此为颇为严重之新官僚主义作风。”周恩来看到来信,立即予以纠正。同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就加强对群众来信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提出意见,要求各中央局、省委、地委设立处理信件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起登记、研究、转办、检查、留案等必要的制度,是今后把这项工作做得更认真周到的关键所在。对此,毛泽东于第二天即写了《中央转发关于处理群众来信问题报告的批语》,明确表示“我们同意报告中所提意见,请你们对群众来信认真负责,加以处理,满足群众的要求”,并且强调“对此问题采取忽视态度的机关和个人,应改正此种不正确态度。望加检讨,并盼电复”。

1951年6月7日,周恩来签署公布《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机构设置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应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从此,新中国历史上有了第一部规范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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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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