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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领导新中国初期反腐倡廉建设

张寿春

2013年12月10日16:5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党政共管,密切配合

在中共党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时,根据周恩来的意见,还决定运用国家权力机构对广大干部进行监督。新中国从成立之初起,政务院就专门设置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周恩来明确指出,设立这个机构的目的在于以制度监督行政部门,其任务有三项:一是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行为,或损害人民及国家之利益,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二是指导全国各级监察工作,颁发有关的决议和法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三是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他还说: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制裁罪恶者,而监委则应该和官僚主义作斗争,和一切坏的作风作斗争,并且强调监委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革命立场和严肃的工作态度。

1952年1月,在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斗争猛烈开展的初期,周恩来又深有感慨地说:“三反”运动能够很快取得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结果。为了保证群众监督活动的正常化,周恩来于同年8月签署《政务院关于普遍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指示》,目的在于推广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组织,并加强其领导,以便通过这种方式密切联系广大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努力使人民群众监督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和腐败行为的活动做到制度化正规化。与此同时,周恩来还签署政务院命令,颁发了《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在这些机关和部门设立的监察室,其任务是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和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贯彻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方针、计划、决议和命令,以维护国家纪律。

为了妥善处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委员会的关系,1952年1月26日,朱德致函毛泽东,建议党政两个系统职能相近的上述两个委员会应合署办公,分工合作,互相辅助。2月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检查工作的指示》中,采纳了朱德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配情实行合署办公,分工合作,互相辅助,加强联系,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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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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