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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领导新中国初期反腐倡廉建设

张寿春

2013年12月10日16:5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健全监督,着力形成“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

(一)建立机构,加强纪检

毛泽东深知,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也是变化的重要条件,要使反腐防变确有成效,不仅要教育党员练好抵制腐蚀的内功,而且要从外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构,把“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起来。遵照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精神,中央把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中央书记处书记朱德兼纪委书记,明确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任务和职权。12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各军区、军分区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在党的组织系统中从上至下专门设置各级纪律检查机构,这是建党以来的第一次,也是深谋远虑的一项重大决策。

1952年2月9日,根据朱德的建议,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6月23日又转发了中纪委《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全面分析近几年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四种类型,总结出纪检工作和干部工作的六条教训,并且预见到“今后资产阶级对我党的侵蚀不会终止,干部中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行为也不会根绝”,因此,“必须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党内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支部对资产阶级思想进行斗争的堡垒作用,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应一律交支部议处”,同时“依靠并发动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广泛地进行揭发和检举”,并且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党员干部逐渐地养成奉公守法的习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更要“主动地、认真地进行工作,做到使自己真正地成为党委在这项工作上的有力助手”。6月23日,毛泽东代表党中央作了批示,充分肯定“这个报告是正确的”,转发到省、军以上各级党委,并“可在党刊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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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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